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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士林”捉李鬼 月餅案上公堂

天津北方網訊:近日, 和平區人民法院就原告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訴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 誤導公眾,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擁有“起士林”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6年8月, 原告發現被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銷售的月餅上標有“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樣,

認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於2016年8月29日將三被告起訴至和平區法院。

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辯稱, 其使用的企業名稱是經天津市東麗區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 不屬於侵權的範疇, 且其委託生產及銷售的涉案產品上標明的注冊商標為其擁有使用權的“盛和祥”注冊商標, 並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辯稱, 被告家樂福公司海光寺商場為被告家樂福公司的分支機搆, 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家樂福公司海光寺商場在銷售涉案產品前, 被告家樂福公司已對涉案產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天津地區的總經銷商以及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相關資質均進行了審查, 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 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故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型大小為“起士林”。 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起士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 誤導公眾, 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在涉案產品上標注企業名稱行為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所指的商標使用行為, 故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 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起士林”字樣;二、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即標有“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樣的涉案月餅;三、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經濟損失50000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受理費4300元, 由原告負擔300元, 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

據悉, 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方網編輯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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