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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新覺:繼續保持境外追逃高壓態勢

治理腐敗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 上世紀90年代後,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升, 我國與國外之間的人員往來更加便捷, 國內一些腐敗分子潛逃至境外。 這些腐敗分子利用我國與許多國家法律上的差異, 或者利用我國與一些國家沒有引渡協議, 意圖逍遙法外、逃脫法律制裁。 腐敗分子潛逃境外, 不僅損害法律權威, 而且使有效懲治腐敗面臨障礙。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堅定不移“打虎”、“拍蠅”、“獵狐”;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裡, 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開展境外追逃行動, 有利於進一步紮牢制度的籠子,

維護我國司法尊嚴和法治權威, 彰顯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堅決態度, 具有重大法律意義和政治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 全國公安機關深入推進“獵狐行動”, 取得歷史性突破。 截至2017年10月, 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抓獲逃犯3317名, 追回涉案贓款數十億元。 作為我國境外追逃重點的“百名紅通人員”的追逃工作進展順利。 截至2018年1月, “百名紅通人員”已有52名歸案, 不到3年時間追逃率超過50%。 同時, 在國際反腐敗合作制度建設上也取得重要進展。 2014年11月, 亞太經合組織第二十六屆部長級會議通過了由中國政府主導的《北京反腐敗宣言》, 翻開了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新篇章。 此外, 我國對外簽訂引渡條約的數量和生效的引渡條約也大量增加。

根據外交部公佈的資料, 截至2017年2月, 我國已同48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 為我國開展境外追逃活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但是, 我們也要清醒看到, 境外追逃目前還存在一些障礙。 雖然我國與越來越多的國家簽訂引渡條約, 但與一些外逃腐敗分子的主要逃往國如加拿大、美國等國家還沒有簽訂引渡條約。 西方國家對我國法治建設狀況的偏見和誤解也成為追逃腐敗分子的障礙。 習近平同志指出, 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 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 5年、10年、20年都要追, 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 為壓縮外逃腐敗分子的逃離空間和生存空間, 做到有腐必除、有逃必抓,

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克服上述障礙, 保持境外追逃的高壓態勢。

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 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是繼續保持境外追逃高壓態勢的重要途徑。 應繼續推進與其他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雙邊引渡條約是國與國之間進行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依據, 應積極發展與其他國家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司法合作關係, 締結更多的雙邊引渡條約, 為追逃行動提供便利。 對於已締結的引渡條約, 要儘快促使其生效。 通過國際合作追回大量外逃腐敗分子和贓款, 用有力行動證明境外不是法外、外逃沒有出路。 中國進行反腐敗國際合作也是深度參與全球反腐敗治理的表現, 應科學制定追逃策略和相關法律規範,

確保追逃在法治框架下進行。 比如, 針對腐敗分子利用外國投資移民政策獲取身份、轉移贓款等問題, 積極採取法律措施提前進行防範。

綜合運用多種追逃手段。 由於引渡受到條約前置、死刑不引渡等條件的限制, 成功率受到一定影響。 因此, 應積極運用非法移民遣返、異地追訴、勸返、緝捕等措施達到追逃目的。 非法移民遣返是我國給逃犯所在國提供證據, 證明其為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國入境者, 從而促使該國遣返逃犯。 異地追訴是我國積極協助逃犯所在國依其本國法律對逃犯提起訴訟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勸返是採取對逃犯進行說服教育的方式, 使其主動回國接受審判。 緝捕是我國執法人員參與逃犯所在國的執法行動,

配合該國對逃犯進行緝拿並押解回國。

(作者單位: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

《人民日報》( 2018年04月18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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