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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拖欠工資,可否要求追加“欠薪利息”?

近日, 有勞動者向《工人日報》記者反映稱, 被單位拖欠工資達一年之久, “如果單位按時把工資給我了, 我存銀行裡也是可以拿到‘利息’的。 ”這位勞動者疑問, 能否對延期不支付勞動報酬同時申請加付利息?

對此,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王丹律師告訴記者, 單位拖欠工資, 勞動者無法要求單位支付“利息”。 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拖欠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一定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等情形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記者注意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當前民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明確,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

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 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 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但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晶晶表示, 當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後, 用人單位往往會以“不存在勞動關係”“未發生拖欠工資報酬情形”“拖欠數額存在爭議”等理由提出異議, 此時勞動行政部門就無法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而只能告知勞動者提請仲裁解決問題。 “由於沒有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的證據, 勞動者仲裁只能請求支付工資,

因此, 勞動者要想拿到賠償金其實很難。 ”

不過, 王丹律師表示, 如果勞動者索要勞動報酬、加班費, 通過法律管道拿到生效的裁決書或判決書後, 而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 勞動者一方面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另一方面也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這樣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 如果單位逾期不支付, 勞動行政部門便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 此舉還有利於解決生效判決或裁決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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