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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連英、吳秀財、張順珠、吳雨涵、吳雨泓、福建百德置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與被告塗連英、吳秀財、張順珠、吳雨涵、吳雨泓、福建百德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82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塗連英、吳秀財、張順珠、吳雨涵、吳雨泓一次性償還尚欠原告的貸款本金452708, 57元、利息、罰息、複利5090,86元, 合計457799,43元〔暫計至2018年2月22日〕, 及從2018年2月23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相應的利息、罰息及複利。 (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2,請求判令被告塗連英、吳秀財、張順珠、吳雨涵、吳雨泓立即配合辦理位於石獅市二環南路北側八鬥古坑後片區百德^東城美居第10幢2梯6層602單元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權人設定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 3,上述所涉房產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 或被告塗連英、吳秀財、張順珠、吳雨涵、吳雨泓逾期未辦理抵押登記的, 請求判令原告有權對上述所涉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4, 請求判令被告福建百德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 請求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及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六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23日10時3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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