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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揚猛、吳揚輝、吳明素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吳揚猛(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3****2531)、

吳揚輝(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4****2533)、

吳明素(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6****3525):

本院受理原告許秀卿、吳仁德、吳義德、吳義宗與被告吳恩周、吳水源、吳建偉、吳雲英、吳揚猛、吳揚輝、吳明素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因通過法院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2605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許秀卿、吳仁德、吳義德、吳義宗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享有(已故吳仕默所有)址于石獅市寶蓋鎮山雅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十六分之五的份額(約值100萬元);2、判令被申請人吳恩周、吳建偉、吳水源、吳雲英、吳揚輝、吳揚猛、吳明素將上述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的份額返還給原告;3、請求判令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20日8時3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承辦法官:林雪迎 書記員:林瑩瑩

聯繫電話:0595-8861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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