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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林榮湖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與被告林榮湖信用卡糾紛一案, 因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154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分行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榮湖一次性向原告樓還透支款186855. 3元。

(期中本金148647. 83元、利息25193.45元及費用13014. 02元), 暫計至2018年1月7日, 2018年1月8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的利息及相應費用按合同約定規則計算。 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如有)及原告為實現倩權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如有)由被告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20日9時0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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