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施禁漁期禁漁是為了保護長江魚群的生長和繁殖, 保證漁業資源得到恢復和發展……”近日, 在江蘇省常熟市禁漁期法治宣傳現場, 時常會出現薛建華(化名)的身影。 今年禁漁期開始後, 他主動報名成為一名長江禁漁期宣傳志願者。 而在去年, 他還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參與者。
2017年, 在臨近長江禁漁期尾聲的一個晚上, 薛建華駕駛小鐵船至張家港段通州沙島北側長江水域, 非法捕獲各類漁獲共計26.7公斤, 被執法人員當場抓獲。
常熟市檢察院民行科在接到刑檢部門移送的薛建華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案件線索後,
2017年9月, 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薛建華罰金3000元。 同時, 依法判處其承擔破壞漁業生態資源損失5416元。 判決生效當天, 薛建華當場支付5416元並簽署漁業資源生態修復承諾書。 隨即, 5416元漁業資源損失費被納入漁業生態修復專項資金, 用於開展“增殖放流”修復活動。
據瞭解, 2017年, 常熟市檢察院依法對18起長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訴, 對被告人造成的長江漁業資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