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以案釋法丨男子強迫“第三者”給付錢款 檢察官談搶劫與敲詐勒索的區別

懷疑妻子與被害人有不正常關係, 召集他人駕車圍堵、恐嚇被害人並當場索要財物。 日前, 經江蘇省姜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高某因犯敲詐勒索罪, 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緩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詐勒索罪, 被判處拘役二個月, 緩刑四個月, 並處罰金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9日, 被告人高某懷疑其妻子與被害人王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於是召集被告人李某等找王某“理論”。 高某等人將王某約出後, 駕車堵住其乘坐的汽車, 王某下車後, 高某上前踢了其一腳, 並與李某共同對其進行威脅恐嚇,

迫使其以支付寶轉帳方式當場給付6000元後方才讓其離開。 事後, 王某向公安機關報警, 高某、李某經傳喚到案, 對其上述行為供認不諱。

檢察官說法: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 是司法實務中容易混淆並且是比較難以區分的兩個近似罪名。 二者都是財產犯罪、故意犯罪、複合型行為犯、人身危險犯罪, 且二者的取財手段行為有一定的相近性。 在司法辦案中, 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做到準確定性。 在本案中, 被告人為索取財物, 對被害人實施輕微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應當如何認定?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在威脅的內容、方式、時限、物件上有所不同, 主要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區別:

1 、暴力威脅內容不同。 以暴力相威脅,

是二罪常見的交叉點。 但搶劫罪的威脅僅限於人身暴力威脅, 其力作用於人;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包括受害人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財物等, 可以使用輕微的有形力, 且不限於人身威脅。

2 、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較強, 足以壓制受害人反抗, 而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較弱, 即使一般肢體性的衝撞, 語言暴力等, 程度顯著輕微。

3 、取財手段與方法不同。 搶劫罪包括暴力、以人身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危險相當性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僅限於威脅或者要脅的方式, 企圖使對方達到內心恐懼, 沒有付諸實際行動。

4 、犯罪客體的指向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人身與財產的雙重客體, 是對人和物的雙重危害, 所以劫得財物或造成他人輕傷的後果,

都可以構成搶劫罪既遂, 而敲詐勒索罪侵害的是單一客體, 即財產法益。

5、受害人結果狀態不同。 在搶劫罪中, 受害人一般處於不能反抗的境地, 意志表達不充分, 處於極度緊迫的危險狀態中, 如不服從加害人的要求, 就面臨著進一步被傷害的現實危險;而敲詐勒索罪中, 受害人則是不敢反抗, 尚沒有完全喪失自由意志。

在本案中, 被告人的暴力程度尚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 主要是通過恐嚇等手段對被害人心理進行施壓, 被害人自己權衡後放棄抵抗, 當場主動交出財物, 因此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為宜。 最終, 法院判決採納了姜堰區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