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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消息」商務部回應對美進口高粱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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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公告, 決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局長王賀軍就此接受媒體採訪並就媒體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商務部在立案後兩個多月就公佈對美高粱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有何特殊考慮?近期中美貿易爭端備受關注, 這是中國對美系列貿易保護舉措的回擊嗎?

【王賀軍】:

根據中國《反傾銷條例》第30條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第7.3條, 在立案60天后, 調查機關有權作出初步裁定並採取臨時措施。 本案於2018年2月4日立案, 4月17日作出初裁, 符合中國法律和世貿組織規則。

立案後, 調查機關通過發放問卷、聽取評論意見、走訪高粱主產區等方式進行了調查, 並作出了客觀裁決。 初步調查結果顯示, 美國高粱對中國市場存在傾銷行為,

傾銷幅度高, 嚴重衝擊中國國內高粱市場。 美國高粱對中國出口數量急劇增長, 從2013年的31.7萬噸增加至2017年的475.8萬噸, 增長14倍。 與此同時, 美國高粱對中國出口價格由2013年290美元/噸下降至2017年200美元/噸, 下降31%。 由此導致中國高粱價格下滑, 中國高粱產業受到實質損害。

中國始終反對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 主張嚴格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相關法律開展貿易救濟調查。 中方願與美方通過擴大合作, 縮小貿易領域的分歧, 共同維護中美經貿合作的大局。

2、美國公司傾銷幅度為何均為一個幅度, 且幅度較高?

【王賀軍】:

立案後, 美國公司均未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答卷,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1條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第6.8條, 調查機關根據可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調查機關查閱並分析了美國農業部以及相關機構的網站、公開獲得的產業資訊、公開的刊物和研究報告、中國海關的統計資料等, 調查機關根據可獲得的事實和最佳資訊計算出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 這種做法符合中國法律和世貿組織規則, 旨在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 維護正常

的貿易和競爭秩序。

3、商務部在2月4日公佈的是對美高粱發起反傾銷反補貼立案調查, 本次僅公佈反傾銷初步裁定的原因是什麼?

【王賀軍】:

2018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18年第12號和第13號公告, 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 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是兩起案件,

調查程式和涉案主體都有所不同。 如反傾銷調查的是涉案企業價格歧視行為。 反補貼則需要調查涉案國所涉補貼的存在、金額和性質。 因此這兩起案件雖然涉及同一產品, 在同一時間立案, 但初裁時間會根據各自調查進度有所不同。 調查機關在完成反補貼初步調查結果後會依法依規公佈裁定。

4、本案是商務部自主發起的案件, 立案時, 商務部有什麼考慮?

【王賀軍】:

根據世貿組織相關規則, 發起反傾銷調查有兩種情形, 一是應相關產業申請發起調查;二是由調查機關依職權自主發起調查。 中國相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 世貿組織其他成員也有此種做法。 由於中國高粱產業集中度低、種植戶數量眾多, 產業難以準備必要的申請檔,

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自身掌握的初步證據自主對美高粱發起此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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