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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5日是我國第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提起國家安全, 很多人會聯想到間諜、特工, 但覺得這些離自己“十萬八千里”。 實際上, 在資訊化時代, 國家安全已拓展到了政治、經濟、社會、網路空間、生態環境等各個領域, 這些“國家大事”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而維護國家安全, 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一
十九大與國家安全
十八大以來, 特別是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來,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國家安全方面做了一系列戰略性佈局, 其中最主要的是以“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標誌的國家安全體制機制的健全, 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內容的國家安全思想理論的創新, 以新《國家安全法》為基準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形成, 以《國家安全戰略綱要》為文本的國家安全方略謀劃的完善, 以“國家安全教育日”為熱點的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推進。
當然, “國家安全全面加強”並不意味著我國國家安全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 正如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的那樣,
把“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納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是十九大報告關於國家安全論述最突出的亮點。 對此, 習近平強調指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統籌發展和安全, 增強憂患意識, 做到居安思危, 是我們党治國理政的一個重大原則。 必須堅持國家利益至上, 以人民安全為宗旨, 以政治安全為根本, 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在以“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重要組成部分進行闡述的同時,
二
案例與警示
案例1: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執法
合資酒店經理被行政拘留
“
如果早知道是這個結果,就算給我一百個膽子,我都不敢抵觸國家,都不敢阻撓國家安全機關……
”
五星級中外合資酒店保安主管馬某痛哭流涕,後悔莫及。被行政拘留之前,馬某一直還以為自己是在維護酒店利益,所有事情只要聽美國總部的就行。那麼,公司利益和國家利益,孰輕孰重?我們又該如何取捨?
2016年11月2日,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東城區一家五星級中外合資酒店發現有外國間諜嫌疑人活動,遂立即與酒店保衛部門聯繫,要求酒店工作人員配合開展秘密偵察工作。面對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保密而緊急的工作,酒店保安主管馬某卻百般刁難,聲稱只有美國總部才能做主,酒店其他的經理也相互推託責任,一致聲稱決策權在美國總部領導手中。
在國家安全機關的再三要求下,馬某仍消極配合調查,並解釋自己是聽從上級領導張某的安排。2016年11月2日至22日,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多次到酒店,要求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張某竟一直拒不露面,只讓保安主管馬某以各種理由搪塞,嚴重影響了國家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事後張某甚至將國家安全機關有關工作意圖洩露給他人,而這屬於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最後,馬某和張某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予以行政拘留。
而在另一個真實的案例中,4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某市飯店外執行任務,該飯店保安瞿某非但不配合工作,反以妨礙生意為由招來顧某等多人毆打我國家安全機關人員,給國家安全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瞿某、顧某等涉案人員因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警示:公民和組織應為國家安全工作
提供便利條件或其他協助
《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如果公民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阻礙執法,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反間諜法》第三十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國家安全機關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條,馬某無視法律規定,拒不配合、拒不協助,導致國家安全機關偵察工作無法開展,喪失了重要的工作條件,按照反間諜法的規定,對馬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進行了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張某作為馬某的主管領導,在得知馬某故意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之後,他非但沒有督促馬某去協助配合國家安全工作,反而將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需求洩露給了協力廠商,給國家安全機關下一步的工作帶來很大的隱患。因此依照《反間諜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張某故意洩露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
在事後的審訊過程中,馬某透露平時在該酒店未接受過任何國家安全知識培訓,連國家安全機關在酒店有開展秘密工作的執法資格都不瞭解,酒店日常培訓只強調有什麼事都需要上報美國總部。《國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於該酒店未履行好相關職責,後被停業整頓。
案例2:主動投靠當間諜
親朋好友成密源
“
如果還有其他人也在做著和我一樣的事,在做賣國的事情,希望能早日收手,自己去找國家安全局的人自首,對家人、對自己,都是一個更好的結果。
”
因間諜罪被依法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被收繳間諜經費後,
四川男子黃宇追悔莫及。
23歲那年,貌不驚人的黃宇在大學電腦專業畢業後進入某涉密科研單位工作。身為一名普通職員,他能力平平,加上工作態度不端正,因此五年中換了三個部門,但業績始終靠後。按照單位末位元淘汰制的規定,他將被解職。
但黃宇喜歡把經手的“東西”留一份。其所在的單位承擔了我國相關保密技術的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黃宇選擇的報復手段竟是將私自存留的國家機密出賣給境外間諜機關。
2002年的一天,他在網上向該境外間諜機關發出這樣一段話:軍用XX機,相關技術參數及工作原理……很快,他便收到了境外間諜機關的答覆:收到你給我們的留言,請於2002年6月某日出境到某國某酒店大堂,到時候就會有人與你前來接頭。
按照約定,黃宇準時來到東南亞某國某酒店大堂,將3份保存在U盤裡的有關保密電子文檔拷貝給了對方。再見面時,對方表示黃宇提供的資料非常有價值,希望進一步合作,每月工資5000美元,還當場支付給了黃宇一大筆獎金。
黃宇第一次和境外間諜機關接頭的東南亞某酒店
第一次出賣情報3個月後,黃宇在與境外間諜機關的第二次會面中,帶去了更多更新的涉密資料;第三次會面,對方來了5個人,並對黃宇進行了全方位的間諜培訓……據統計,黃宇前後共和對方見面21次,獲取間諜經費約70萬美元。他為了籠絡關係,用間諜經費邀請前同事和親友免費去境外旅遊、揮霍。
眼看離職時的“囤貨”已經基本沒有了,迫切需要尋找新密源的黃宇將目光瞄準了過去的老同事文某。他前後三次試圖策反文某,但都遭到拒絕。不過令人失望的是,文某並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這件事,而是選擇了明哲保身。
黃宇遂將黑手伸向了自己的妻子唐某。唐某是另一家涉密單位的資料管理員,因此經常接觸涉密材料。黃宇假裝出於對她的關心,提醒她經常備份資料以防丟失。唐某便聽話地將涉密資料刻盤備份,並帶回家裡。黃宇趁妻子不在家,將光碟複製。
胃口越來越大的黃宇很快又將姐夫譚某視為獵物。譚某與黃宇在同一單位共職,擔任總工程師,他習慣將單位的資料拷貝到筆記型電腦上帶回家做備份,這讓黃宇覬覦已久。終於有一天,譚某家中的電腦壞了,叫黃宇前來幫他修理,黃宇趁其不備,用間諜U盤偷偷拷貝了電腦裡的保密文檔。
黃宇並未善罷甘休,他繼續利用在原單位的關係,竊取同事電腦上的資料,向好友鄭某等人打探科研所動態消息,並利用他竊取科研所的內部刊物。而所有這些材料最後都被黃宇賣給了境外的間諜機關。十年間,他累計向境外間諜機關提供15萬餘份資料,其中,絕密級國家秘密90項,機密級國家秘密29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1674項,對我黨政軍等核心要害部門的密碼通訊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
2011年,國家安全機關在掌握黃宇的犯罪證據後,對其實施抓捕。黃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最終,黃宇因間諜罪被判處死刑;其妻子及姐夫因過失洩露國家機密罪,被分別判處五年、三年有期徒刑。此案告破後,黃宇原來就職的單位有2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
警示:小職員如何變身大間諜?
身邊人是受害者還是幫兇?
黃宇為何能從一個普通的小職員
變身為大間諜?
他又為何能屢屢得逞,
不斷從妻子、姐夫和同事
那裡獲取國家秘密?
其中緣由發人深思。
首先,單位保密管理形同虛設,為黃宇竊密提供客觀條件。黃宇所在的單位承擔了我國相關保密技術的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有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但事實上,從黃宇喜歡把經手的“東西”留一份這個“愛好”來看,這些管理制度形同虛設。當然單位也為此付出了慘痛代價,黃宇案發後,該單位共有29人被追究領導責任,數千員工面臨下崗、轉崗。
黃宇妻子的交代
其次,親人、同事反奸防諜和保密意識淡漠,無意中成了間諜幫兇。黃宇將自己的親朋好友當成獵物,而這些可憐的人毫無警覺。黃宇主動投敵後,妻子唐某未能及時察覺。她是在保密單位工作,居然聽信黃宇建議,將保密電腦上的資料刻成光碟帶到家裡保管,可見其毫無應有的保密意識。黃宇姐夫譚某同樣習慣將單位的資料拷貝到筆記型電腦上帶回家做備份。而這些顯然都是違規行為。
《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
案發後,
唐某、譚某分別被判
有期徒刑五年、三年。
黃宇同事文某的交代
第三,同事文某知情不報,既不“明哲” 也不“保身”。迫切需要尋找新密源的黃宇前後三次試圖策反老同事文某,慶倖的是文某都拒絕了,否則他也將成為階下囚。不過令人失望的是,文某並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這件事,而是選擇了明哲保身。事實證明,文某知情不報,既不“明哲” 也不“保身”。事後,文某被開除公職。如果他向單位或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黃宇,將協助國家機關及時破案,使國家避免更大損失,國家安全機關將依法對他進行保護和獎勵。
《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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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求是網、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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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執法
合資酒店經理被行政拘留
“
如果早知道是這個結果,就算給我一百個膽子,我都不敢抵觸國家,都不敢阻撓國家安全機關……
”
五星級中外合資酒店保安主管馬某痛哭流涕,後悔莫及。被行政拘留之前,馬某一直還以為自己是在維護酒店利益,所有事情只要聽美國總部的就行。那麼,公司利益和國家利益,孰輕孰重?我們又該如何取捨?
2016年11月2日,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東城區一家五星級中外合資酒店發現有外國間諜嫌疑人活動,遂立即與酒店保衛部門聯繫,要求酒店工作人員配合開展秘密偵察工作。面對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保密而緊急的工作,酒店保安主管馬某卻百般刁難,聲稱只有美國總部才能做主,酒店其他的經理也相互推託責任,一致聲稱決策權在美國總部領導手中。
在國家安全機關的再三要求下,馬某仍消極配合調查,並解釋自己是聽從上級領導張某的安排。2016年11月2日至22日,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多次到酒店,要求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張某竟一直拒不露面,只讓保安主管馬某以各種理由搪塞,嚴重影響了國家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事後張某甚至將國家安全機關有關工作意圖洩露給他人,而這屬於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最後,馬某和張某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予以行政拘留。
而在另一個真實的案例中,4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某市飯店外執行任務,該飯店保安瞿某非但不配合工作,反以妨礙生意為由招來顧某等多人毆打我國家安全機關人員,給國家安全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瞿某、顧某等涉案人員因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警示:公民和組織應為國家安全工作
提供便利條件或其他協助
《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如果公民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阻礙執法,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反間諜法》第三十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國家安全機關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條,馬某無視法律規定,拒不配合、拒不協助,導致國家安全機關偵察工作無法開展,喪失了重要的工作條件,按照反間諜法的規定,對馬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進行了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張某作為馬某的主管領導,在得知馬某故意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之後,他非但沒有督促馬某去協助配合國家安全工作,反而將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需求洩露給了協力廠商,給國家安全機關下一步的工作帶來很大的隱患。因此依照《反間諜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張某故意洩露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
在事後的審訊過程中,馬某透露平時在該酒店未接受過任何國家安全知識培訓,連國家安全機關在酒店有開展秘密工作的執法資格都不瞭解,酒店日常培訓只強調有什麼事都需要上報美國總部。《國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於該酒店未履行好相關職責,後被停業整頓。
案例2:主動投靠當間諜
親朋好友成密源
“
如果還有其他人也在做著和我一樣的事,在做賣國的事情,希望能早日收手,自己去找國家安全局的人自首,對家人、對自己,都是一個更好的結果。
”
因間諜罪被依法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被收繳間諜經費後,
四川男子黃宇追悔莫及。
23歲那年,貌不驚人的黃宇在大學電腦專業畢業後進入某涉密科研單位工作。身為一名普通職員,他能力平平,加上工作態度不端正,因此五年中換了三個部門,但業績始終靠後。按照單位末位元淘汰制的規定,他將被解職。
但黃宇喜歡把經手的“東西”留一份。其所在的單位承擔了我國相關保密技術的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黃宇選擇的報復手段竟是將私自存留的國家機密出賣給境外間諜機關。
2002年的一天,他在網上向該境外間諜機關發出這樣一段話:軍用XX機,相關技術參數及工作原理……很快,他便收到了境外間諜機關的答覆:收到你給我們的留言,請於2002年6月某日出境到某國某酒店大堂,到時候就會有人與你前來接頭。
按照約定,黃宇準時來到東南亞某國某酒店大堂,將3份保存在U盤裡的有關保密電子文檔拷貝給了對方。再見面時,對方表示黃宇提供的資料非常有價值,希望進一步合作,每月工資5000美元,還當場支付給了黃宇一大筆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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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出賣情報3個月後,黃宇在與境外間諜機關的第二次會面中,帶去了更多更新的涉密資料;第三次會面,對方來了5個人,並對黃宇進行了全方位的間諜培訓……據統計,黃宇前後共和對方見面21次,獲取間諜經費約70萬美元。他為了籠絡關係,用間諜經費邀請前同事和親友免費去境外旅遊、揮霍。
眼看離職時的“囤貨”已經基本沒有了,迫切需要尋找新密源的黃宇將目光瞄準了過去的老同事文某。他前後三次試圖策反文某,但都遭到拒絕。不過令人失望的是,文某並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這件事,而是選擇了明哲保身。
黃宇遂將黑手伸向了自己的妻子唐某。唐某是另一家涉密單位的資料管理員,因此經常接觸涉密材料。黃宇假裝出於對她的關心,提醒她經常備份資料以防丟失。唐某便聽話地將涉密資料刻盤備份,並帶回家裡。黃宇趁妻子不在家,將光碟複製。
胃口越來越大的黃宇很快又將姐夫譚某視為獵物。譚某與黃宇在同一單位共職,擔任總工程師,他習慣將單位的資料拷貝到筆記型電腦上帶回家做備份,這讓黃宇覬覦已久。終於有一天,譚某家中的電腦壞了,叫黃宇前來幫他修理,黃宇趁其不備,用間諜U盤偷偷拷貝了電腦裡的保密文檔。
黃宇並未善罷甘休,他繼續利用在原單位的關係,竊取同事電腦上的資料,向好友鄭某等人打探科研所動態消息,並利用他竊取科研所的內部刊物。而所有這些材料最後都被黃宇賣給了境外的間諜機關。十年間,他累計向境外間諜機關提供15萬餘份資料,其中,絕密級國家秘密90項,機密級國家秘密29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1674項,對我黨政軍等核心要害部門的密碼通訊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
2011年,國家安全機關在掌握黃宇的犯罪證據後,對其實施抓捕。黃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最終,黃宇因間諜罪被判處死刑;其妻子及姐夫因過失洩露國家機密罪,被分別判處五年、三年有期徒刑。此案告破後,黃宇原來就職的單位有2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
警示:小職員如何變身大間諜?
身邊人是受害者還是幫兇?
黃宇為何能從一個普通的小職員
變身為大間諜?
他又為何能屢屢得逞,
不斷從妻子、姐夫和同事
那裡獲取國家秘密?
其中緣由發人深思。
首先,單位保密管理形同虛設,為黃宇竊密提供客觀條件。黃宇所在的單位承擔了我國相關保密技術的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有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但事實上,從黃宇喜歡把經手的“東西”留一份這個“愛好”來看,這些管理制度形同虛設。當然單位也為此付出了慘痛代價,黃宇案發後,該單位共有29人被追究領導責任,數千員工面臨下崗、轉崗。
黃宇妻子的交代
其次,親人、同事反奸防諜和保密意識淡漠,無意中成了間諜幫兇。黃宇將自己的親朋好友當成獵物,而這些可憐的人毫無警覺。黃宇主動投敵後,妻子唐某未能及時察覺。她是在保密單位工作,居然聽信黃宇建議,將保密電腦上的資料刻成光碟帶到家裡保管,可見其毫無應有的保密意識。黃宇姐夫譚某同樣習慣將單位的資料拷貝到筆記型電腦上帶回家做備份。而這些顯然都是違規行為。
《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
案發後,
唐某、譚某分別被判
有期徒刑五年、三年。
黃宇同事文某的交代
第三,同事文某知情不報,既不“明哲” 也不“保身”。迫切需要尋找新密源的黃宇前後三次試圖策反老同事文某,慶倖的是文某都拒絕了,否則他也將成為階下囚。不過令人失望的是,文某並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這件事,而是選擇了明哲保身。事實證明,文某知情不報,既不“明哲” 也不“保身”。事後,文某被開除公職。如果他向單位或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黃宇,將協助國家機關及時破案,使國家避免更大損失,國家安全機關將依法對他進行保護和獎勵。
《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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