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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怎麼確定訴訟時效?

沒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 該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圖自網路

張某與何某是朋友關係。 一天, 張某向何某借款2萬元,

並出具了一張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

3年多後, 何某找到張某, 要求歸還借款, 張某予以拒絕。

後何某將張某訴至法院, 張某卻以何某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對此, 你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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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意見認為, 由於借貸雙方事先沒有約定還款時間,

所以訴訟時效應從借款第2天開始計算。

而從借條出具次日到何某主張還款之日之間, 已經超過了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 並且何某未能提供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證據。

故應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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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意見認為, 關於訴訟時效期的起算點,

我國採用了“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

本案中從何某第一次向張某催收借款, 此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

到何某起訴張某時, 這中間僅相隔1月時間, 故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故法院應支持何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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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第二種意見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首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 其在客觀上是否會產生侵權狀態, 在借款時或者權利發生之日是難以確定的。

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並遭債務人拒絕或推拖時, 才能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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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般訴訟時效僅為2年,

如果確立了不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的訴訟時效從權利發生之次日起算的原則, 就意味著所有這類借貸關係的訴訟時效都不得超過2年, 否則將不受法律的保護。

這樣勢必加大債權人的防範風險。

因此不能用權利發生之次日來替代權利被侵害時進行訴訟時效期限的起算。

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 其2年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 應從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並得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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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債權人何某向債務人張某主張借款遭到拒絕,這時何某才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

因此何某起訴張某時,兩年的訴訟時效剛過1個月,故法院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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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債權人何某向債務人張某主張借款遭到拒絕,這時何某才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

因此何某起訴張某時,兩年的訴訟時效剛過1個月,故法院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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