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施工工地內發生口角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
平橋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李某林犯尋釁滋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八個月。
2017年5月26日11時許,
被告人陳某、李某林與一同前去的王某,
在信陽市羊山新區中級人民法院工地南大門門口,
攔住被害人張某軍,
發生口角,
藉故生非,
對張某軍進行毆打,
致其右手受傷,
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2017年7月22日李某林主動到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
在審理過程中,
被告人陳某、李某林與被害人張某軍自願達成賠償協定,
由陳某、李某林賠償張祖軍全部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張某軍對二被告人予以諒解。
平橋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陳某、李某林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
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是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李某林案發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是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李某林有犯罪前科,
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兩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罪、悔罪,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故判決,
被告人陳某、李某林犯尋釁滋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