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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在以下8種情形下可以拒絕繳納

請問一下各位, 平常都是怎麼哭窮的呢?

這個月只能吃速食麵啦?

理髮都理不起了?

終於嘗到有味道的食物了?

下個月攢錢買件背心穿?

暖氣費都交不起啊?

物業費這麼貴?

……

呃, 說起物業費, 真心覺得如果沒有這項支出, 一年怎麼著也能吃幾頓好的, 親們說是不是呢?

最近因為第698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的公佈, 不少自媒體都紛紛轉載了關於8種拒繳物業費的情形。

698號國務院令針對修改的條款, 是原條例的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

關於《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 具體為:

1、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

3、刪去第五十九條。

4、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 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 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 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情節嚴重的, 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業主拒繳物業費的8種情形: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 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 如果開放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 因此延遲收樓的, 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 業主可拒繳;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繳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

可以拒絕繳納;

4、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繳, 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 業主有權拒繳;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繳;

7、因房屋品質問題還未交房的, 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原件的情況, 業主可拒繳。

總結來說, 就是繳費要有證據, 無緣無故繳納的各種增加費用可拒繳, 實際使用服務日期起算。

物業公司一直在扮演著強勢群體的角色, 在與業主鬥智鬥勇過程中表現可謂出眾。 但是廣大業主們要時刻謹記, 物業公司是業主選出來為自己服務的, 如果它的服務沒有給自己帶來舒心和相應的安全保障, 那換掉它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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