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普通的盜竊案, 公安機關向我院提請批准逮捕兩名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翻開案卷, 發現其中一名嫌疑人姓名一欄寫的是“無名氏”。 “怎麼會沒有姓名?”檢察官第一反應是疑惑。
案卷記載, 2017年8月29日淩晨, 尹某騎摩托車帶著無名氏來到湖北省團風縣淋山河鎮伺機盜竊, 到達淋山河街上中石化加油站對面時, 無名氏用手電筒照到一輛停放在樓房下的舊麵包車, 尹某便讓無名氏“放哨”, 自己用隨身帶的鑰匙套開麵包車啟動開關, 然後兩人將摩托車抬入麵包車後備廂, 開著麵包車回麻城尹某老家。
檢察官發現無名氏的兩份供述材料雖然簡單, 卻能夠清楚地說出犯罪的基本情況, 回答偵查人員的發問, 都是“聽明白了”“我清楚了”“我和我朋友偷了一輛麵包車”“我麻城的朋友, 我不知道他名字, 我們把車子偷到麻城一個農村去了, 我朋友帶我去的”等等。 其他供述內容則含糊其詞, 要麼是“不語”, 要麼是“搖頭”。
檢察官從中發現審訊筆錄存在疑點:犯罪嫌疑人能夠清晰供述自己參與盜竊的事實, 為什麼不願意講出自己的姓名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記錄忽而表達清晰, 忽而搖頭不語, 是故意不交代, 還是有語言或精神障礙?甚或供述材料可能有編造或誘導嫌疑?
為弄清楚無名氏供述材料的真實性,
辦案檢察官認為, 偵查人員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認知和判斷能力的情況下, 按照“辦案需要”製作的證據材料, 不能作為案件的合法證據採信。 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同時建議對無名氏精神狀態進行司法鑒定,
通過對證據進行嚴格審查, 避免了錯案發生, 檢察機關用行動詮釋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責任與擔當。
(作者單位: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