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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場場長的“土地經”

姚雯/漫畫

這是一起國企鹽場場長借盤活企業資產低價出讓土地, 以與房地產商合作開發土地之名, 行大肆斂財斂物之實的腐敗案。

2018年2月23日, 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以陳高鋒犯受賄罪, 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並處罰金200萬元。 一審判決後, 陳高鋒未上訴, 目前已在監獄服刑。

“盤活資產”為名

低價出讓土地

海南榆亞鹽場是海南省三大鹽業生產基地之一, 成立於1953年, 是一家專門生產海鹽的國有企業。 上世紀末, 由於海鹽供給發生變化, 加之經營不善, 管理滯後, 企業經營開始走下坡路。 1998年1月, 陳高鋒走馬上任, 擔任榆亞鹽場場長。

面對企業的窘境, 陳高鋒也著急。 經過一番苦思冥想, 他想到了鹽場的幾塊閒置土地, 他要憑藉這幾塊閒置土地, 燒一把火……於是, 陳高鋒開始潛心籌畫鹽場出讓土地, 與地產商投資共同合作開發項目,

實現互利共贏, 為企業找到一條新的發展之路。

2000年1月, 地產商李某看中了三亞“藝術家新村”社區旁的一塊5.5畝的土地, 經瞭解得知, 這塊地歸三亞榆亞鹽場所有。 之後, 李某通過朋友找到了陳高鋒, 經雙方協商, 最終以每畝18萬元轉讓給了李某的公司。

2001年10月, 陳高鋒將榆亞鹽場名下的4.3畝土地轉讓給北京五洋實業公司, 總價款111.8萬元。

2003年6月, 經朋友張某介紹, 陳高鋒結識了三亞瑞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王躍榮。 王老闆提出想搞土地開發。 不久, 陳高鋒將榆亞鹽場名下的64.88畝土地, 以總價1276.4萬元轉讓給三亞瑞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4年1月, 陳高鋒又將榆亞鹽場名下的21畝土地, 以每畝1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三亞宜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和當時的市價相比, 鹽場土地轉讓價格低了不少, 這引起了鹽場職工的強烈不滿。

轉讓真相被揭開

只承認濫用職權

陳高鋒屢屢違規低價出讓土地, 資金源源不斷轉入榆亞鹽場帳戶, 鹽場靠著所謂盤活資產多種經營有了起死回生跡象。 但一場審計, 揭開了轉讓真相。

2016年2月, 海南省審計廳對全省國有企業資產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三亞榆亞鹽場也在審計之列。 審計發現, 海南省榆亞鹽場低價出讓土地或出租資產, 造成國有資產收益大幅減少。 審計報告認為:海南榆亞鹽場違反國有資產運營、轉讓的相關規定, 未經評估將鹽場名下4處國有土地低價轉讓, 1處國有土地低價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收益方式,

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僅2003年, 榆亞鹽場名下64.88畝土地轉讓給三亞瑞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總價款1276.64萬元。 經評估鑒定, 基準日2003年12月19日該地塊價格為3022萬元,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745.36萬元。

審計報告引起了海南省審計廳的高度警覺。 榆亞鹽場如此低價轉讓國有土地, 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其中可能牽涉利益輸送問題。 2016年3月, 審計廳將這份審計報告報送海南省紀委。 很快, 省紀委將審計報告移交海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海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於2016年4月1日對陳高鋒立案偵查, 並很快獲取週邊證據。 偵查證實:2000年之後, 海南榆亞鹽場違反相關規定, 低價出讓其名下4宗國有土地及1宗土地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為固定收益。 依據評估結論,

榆亞鹽場在出讓土地中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855.6萬元。

2016年5月31日, 陳高鋒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海南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 陳高鋒將所轉讓的4宗土地及1宗土地入股聯營的始末根由逐一進行供述。 他承認, 作為榆亞鹽場的場長, 超越職權範圍, 給榆亞鹽場造成嚴重損失, “我願意在低價出讓土地這些事上承擔應負的責任, 但在轉讓土地的整個過程中, 我沒有收取他人任何好處。 ”

陳高鋒只承認自己濫用職權的問題, 矢口否認收取好處費, 但細心的辦案人員在偵查中發現了陳高鋒涉嫌受賄問題的線索。 2016年8月9日, 海南省公安廳按照案件管轄之規定, 通過省檢察院將陳高鋒涉嫌收受張偉、蘭恒等15人受賄款及收受一間鋪面和一塊宅基地的受賄線索, 交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辦。

“無利不起早”

受賄近1500萬

審訊中,陳高鋒首先交代了收受海南蘭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蘭海公司)老闆蘭恒250萬元的事實:“2003年7月,我通過朋友與蘭恒認識。後來,我跟蘭恒說榆亞鹽場有很多土地待開發,希望他參與合作開發。2004年3月,蘭恒跟我提出要和榆亞鹽場簽訂正式合作開發協議,並承諾合作成功後會好好感謝我。一聽‘感謝’二字,我自然明白其中的含義。後來,我找到蘭恒,問他承諾要給好處費的事情算不算數。蘭恒說算數,我又問他能給多少。蘭恒說可以給250萬元。2007年5月,蘭恒兌現承諾,將250萬元轉給我親戚的帳戶。”

而收受安瑞公司老總800萬元,是其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2005年5月上旬的一天,安瑞公司老總張某從朋友口中得知,榆亞鹽場有閒置土地的資訊,他找到陳高鋒,開門見山地說,“你們榆亞鹽場出土地,安瑞公司出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並說事成之後,會將合作項目賺取利潤的10%作為好處費給陳高鋒。

陳高鋒心中竊喜。他告訴張某,榆亞鹽場在紅沙有250畝土地可以合作。隨後,安瑞公司與榆亞鹽場簽訂了項目合作協定,約定成立三亞潤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榆亞鹽場以250畝土地入股,占30%的股份,安瑞公司以資金入股,占70%的股份,利潤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合作專案啟動後,安瑞公司開始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不久,張某向陳高鋒提出變更利潤分配方式,即將持股比例分配方式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陳高鋒當時表態說要回去研究,並要報上級單位審批。在陳高鋒的努力下,海南省鹽業總公司於2007年底正式批復同意改變利潤分配方式。2008年初,榆亞鹽場和安瑞公司簽訂補充協定,將利潤分配方式由之前的按持股比例分配,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

2008年下半年,陳高鋒找到張某,提出好處費之事。當時,張某沒有錢給陳高鋒,而是提出三個方案:一是分錢,二是分房,三是分股權紅利。最終,陳高鋒和張某約定,按照公司在合作專案賺取利潤的5%至10%給陳高鋒好處費。2009年下半年,陳高鋒打電話約張某喝茶。席間,陳高鋒提出要1200萬元的好處費。經過討價還價,最後張某確定給陳高鋒800萬元好處費。

為使800萬元好處費收得隱秘,以防將來東窗事發,陳高鋒著實動了一番腦筋。他告訴張某,800萬元不要直接給他,讓他與妻兄的兒子邢增輝對接。接著,陳高鋒打電話叫邢增輝過來和張某見面,當面交代邢增輝找張某拿800萬元好處費。

之後,張某又請陳高鋒幫忙處理榆亞鹽場所持股權轉讓給安瑞公司。2010年上半年,安瑞公司通過仲裁拿到了榆亞鹽場在另一家公司持有的30%的股權。兩個月後,張某開始兌現800萬元好處費,分4次付清:第一次200萬元,第二次100萬元,第三次200萬元,第四次300萬元。每次間隔一兩個月,花了半年時間,將800萬元全部給了邢增輝。800萬元賄款到手後,邢增輝及時通報陳高鋒。陳高鋒一再叮囑,錢先由邢增輝保管。

辦案機關最終認定查明,從2000年至2015年,陳高鋒在擔任海南省榆亞鹽場場長期間,先後收受海南安瑞投資有限公司張某等12人賄賂共計1493.9244萬元,其中現金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

數罪並罰獲刑

夢醒悔之晚矣

在陳高鋒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後,他自感罪責重大,良心受到震動,表示悔罪,並動員相關人員退贓,最終共退繳贓款924萬餘元。

現年60歲的陳高鋒是土生土長的海南樂東人,1980年3月從海南某技工學校畢業後被分配到榆亞鹽場工作,從工人技術員幹起,一步步升為工區副主任、場長助理、副場長、場長。在榆亞鹽場工作了近37年,然而,由於他放縱自己,玩弄權術,瘋狂斂財,最終走向權錢交易受賄犯罪的深淵。

經查,2000年之後,海南榆亞鹽場違反相關規定,低價出讓其名下4宗國有土地及1宗土地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為固定收益。依據評估結論,榆亞鹽場在出讓土地中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855.6萬元。陳高鋒涉嫌受賄罪案偵查終結後,連同其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2017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陳高鋒收受他人賄賂款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其已退贓款924萬元,另外,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以被告人陳高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陳高鋒受賄所得的49.7平方米鋪面一間、245.84平方米宅基地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贓款515.73萬元繼續追繳。

交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辦。

“無利不起早”

受賄近1500萬

審訊中,陳高鋒首先交代了收受海南蘭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蘭海公司)老闆蘭恒250萬元的事實:“2003年7月,我通過朋友與蘭恒認識。後來,我跟蘭恒說榆亞鹽場有很多土地待開發,希望他參與合作開發。2004年3月,蘭恒跟我提出要和榆亞鹽場簽訂正式合作開發協議,並承諾合作成功後會好好感謝我。一聽‘感謝’二字,我自然明白其中的含義。後來,我找到蘭恒,問他承諾要給好處費的事情算不算數。蘭恒說算數,我又問他能給多少。蘭恒說可以給250萬元。2007年5月,蘭恒兌現承諾,將250萬元轉給我親戚的帳戶。”

而收受安瑞公司老總800萬元,是其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2005年5月上旬的一天,安瑞公司老總張某從朋友口中得知,榆亞鹽場有閒置土地的資訊,他找到陳高鋒,開門見山地說,“你們榆亞鹽場出土地,安瑞公司出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並說事成之後,會將合作項目賺取利潤的10%作為好處費給陳高鋒。

陳高鋒心中竊喜。他告訴張某,榆亞鹽場在紅沙有250畝土地可以合作。隨後,安瑞公司與榆亞鹽場簽訂了項目合作協定,約定成立三亞潤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榆亞鹽場以250畝土地入股,占30%的股份,安瑞公司以資金入股,占70%的股份,利潤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合作專案啟動後,安瑞公司開始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不久,張某向陳高鋒提出變更利潤分配方式,即將持股比例分配方式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陳高鋒當時表態說要回去研究,並要報上級單位審批。在陳高鋒的努力下,海南省鹽業總公司於2007年底正式批復同意改變利潤分配方式。2008年初,榆亞鹽場和安瑞公司簽訂補充協定,將利潤分配方式由之前的按持股比例分配,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

2008年下半年,陳高鋒找到張某,提出好處費之事。當時,張某沒有錢給陳高鋒,而是提出三個方案:一是分錢,二是分房,三是分股權紅利。最終,陳高鋒和張某約定,按照公司在合作專案賺取利潤的5%至10%給陳高鋒好處費。2009年下半年,陳高鋒打電話約張某喝茶。席間,陳高鋒提出要1200萬元的好處費。經過討價還價,最後張某確定給陳高鋒800萬元好處費。

為使800萬元好處費收得隱秘,以防將來東窗事發,陳高鋒著實動了一番腦筋。他告訴張某,800萬元不要直接給他,讓他與妻兄的兒子邢增輝對接。接著,陳高鋒打電話叫邢增輝過來和張某見面,當面交代邢增輝找張某拿800萬元好處費。

之後,張某又請陳高鋒幫忙處理榆亞鹽場所持股權轉讓給安瑞公司。2010年上半年,安瑞公司通過仲裁拿到了榆亞鹽場在另一家公司持有的30%的股權。兩個月後,張某開始兌現800萬元好處費,分4次付清:第一次200萬元,第二次100萬元,第三次200萬元,第四次300萬元。每次間隔一兩個月,花了半年時間,將800萬元全部給了邢增輝。800萬元賄款到手後,邢增輝及時通報陳高鋒。陳高鋒一再叮囑,錢先由邢增輝保管。

辦案機關最終認定查明,從2000年至2015年,陳高鋒在擔任海南省榆亞鹽場場長期間,先後收受海南安瑞投資有限公司張某等12人賄賂共計1493.9244萬元,其中現金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

數罪並罰獲刑

夢醒悔之晚矣

在陳高鋒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後,他自感罪責重大,良心受到震動,表示悔罪,並動員相關人員退贓,最終共退繳贓款924萬餘元。

現年60歲的陳高鋒是土生土長的海南樂東人,1980年3月從海南某技工學校畢業後被分配到榆亞鹽場工作,從工人技術員幹起,一步步升為工區副主任、場長助理、副場長、場長。在榆亞鹽場工作了近37年,然而,由於他放縱自己,玩弄權術,瘋狂斂財,最終走向權錢交易受賄犯罪的深淵。

經查,2000年之後,海南榆亞鹽場違反相關規定,低價出讓其名下4宗國有土地及1宗土地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為固定收益。依據評估結論,榆亞鹽場在出讓土地中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855.6萬元。陳高鋒涉嫌受賄罪案偵查終結後,連同其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2017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陳高鋒收受他人賄賂款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其已退贓款924萬元,另外,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以被告人陳高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陳高鋒受賄所得的49.7平方米鋪面一間、245.84平方米宅基地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贓款515.73萬元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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