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深圳原副市長涉賄300多萬被判十年,獄中為何突然加刑一年半?

【深圳原副市長涉賄300多萬被判十年, 獄中為何突然加刑一年半?】近期, 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服刑後又被追訴受賄罪一事引發關注。 公開報導提及, 梁道行被檢察機關追訴多次收受一名行賄人的賄賂共人民幣35萬元、港幣30萬元、英鎊5000元、歐元10000元, 涉嫌犯受賄罪,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指控成立, 根據此項犯罪事實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瞭解, 2014年11月19日, 梁道行因受賄罪被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實際上, 從刑事案件的整體訴訟情況來看,

服刑之後的追訴情況雖然算不上多, 但也絕非孤例, 並且, 法律框架內早有規定。 《刑法》第七十條載明, 判決宣告以後,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