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院長林向光擔任審判長, 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周某濫伐林木一案, 同時合併審理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這是溫州地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潘勇出庭支持公訴, 並擔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
2015年9至12月, 2016年2至4月、9至12月期間, 被告人周某沒有林木釆伐許可證情況下, 借大龍湫(龍湫背)景區游步道名義開發茶葉基地, 雇傭村民在樂清市雁蕩鎮能仁村“龍湫背”等五處山場砍伐林木, 砍伐根莖6CM以下,
經對涉案山場現場鑒定, 涉案的五個山場經樂清林業調查設計事務所評估, 被告人周某濫伐林木造成涉案區域整體生態功能降低, 防護能力趨弱, 需在被破壞區域按株行距3M×3M的規格造林種樹, 樹種為木荷, 草木數量為4000株。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要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1萬餘元, 另承擔評估費用3萬元。
為更好查明案件事實, 庭審期間, 檢察機關申請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專家出庭作證。 林業評估專家林韌安出庭說明了設計該生態修復方案的理由和依據, 認為涉案山場的灌草層被破壞後,
根據上述兩位元林業專家的意見, 法院認為, 根據當前生態修復的需要, 保留茶樹有利於該區域生態修復, 也是對被告人最有利, 成本最低的修復方案;且被告人、能仁村村雙委亦表示願意配合生態修復, 放棄茶樹所有權及收益, 不再經營涉案茶園。 因此,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支付造林生態修復費用31萬餘元及評估費用3萬元, 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亦具有合理性。
法院認為, 周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雇傭他人任意砍伐本集體所有的幼樹達7037株,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濫伐林木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周某應支付造林生態修復費用31萬餘元, 並承擔本案評估費用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