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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強”老闆為何淪為“老賴”

近年來, 受銀行信貸收縮、原材料價格浮動、企業互聯互保等內外因素影響, 部分電纜企業經營陷入困境, 其中就包括了戴某龍一家經營的電纜集團有限公司。 這家曾經的宜興市百強企業拖欠多家銀行貸款、利息總額超過5億人民幣。 2017年11月, 南亞電纜法定代表人戴某龍及其妻子劉某芬、兒子戴某明因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送上了法庭。

百強企業深陷債務泥沼

2017年11月9日, 宜興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刑事案件。 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公安、檢察院領導, 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來自電纜行業的諸多公司和10多家銀行代表出席旁聽。

61歲的戴某龍在宜興當地電纜行業稱得上小有名氣。 2003年, 戴某龍和劉某芬共同出資2億多元, 創建了江蘇南亞電纜集團有限公司, 戴某龍負責公司生產經營, 劉某芬負責財務。 在2013年之前整個企業年銷售將近10億, 是當地的納稅大戶。 這樣一個欣欣向榮的企業會敗落下來, 根源就在於貸款。

從2011年到2015年, 南亞電纜分別向中國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南京銀行等8家銀行總計貸款3.16億元。 “有自己貸的, 也有幫別人互聯互保的。 ”戴某龍表示, 真正讓南亞陷入絕境的是幫自己弟弟經營的企業做了巨額貸款擔保。

戴某龍的弟弟經營著一家規模更大的電纜集團, 2013年, 該電纜集團經營出現問題,

無法償還銀行貸款, 戴某龍就用南亞集團的土地為其弟弟公司做了1.57億元的擔保。 儘管如此, 還是未能挽救其弟弟公司破產的命運。 2014年11月, 新疆一公司起訴了戴某龍弟弟的公司要求財產訴訟保全, 作為擔保的南亞集團也被法院依法訴訟保全。 2015年5月, 南亞集團在中國銀行的貸款到期, 銀行通過審查發現南亞集團抵押給自己用於貸款的土地和廠房已被法院查封, 隨即將南亞集團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貸款, 並凍結了南亞集團的帳戶。

“做電纜就是一個單子接一個單子, 一旦帳戶被查封, 錢不能打, 貨款就回不來, 企業就這樣一步步被封死了。 ”戴某龍形容當時南亞的處境猶如“多米諾”骨牌, 瞬間被迅速推倒。

2016年10月, 宜興市公安局接到銀行報案, 稱南亞電纜有貸款到期未歸還, 且涉嫌非法轉移、處分抵押財產, 針對南亞電纜及其負責人戴某一家的調查隨之展開。

偽造資料騙取巨額貸款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發現, 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 南亞電纜曾先後向中國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浦發銀行申請信貸資金1.29億元, 而其用於申請資金的材料存在大量造假。

戴某龍、劉某芬、戴某明先後被依法逮捕。

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 南亞集團被7家銀行提起民事訴訟。 宜興法院、南長區法院、崇安區法院等法院先後作出民事調解、判決, 判令南亞集團及戴某龍、劉某芬、戴某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歸還7家銀行借款本金合計約1.79億元及相應利息。

辦案過程中, 宜興法院執行法官發現戴某龍一家申報的財產與法院調查的情況嚴重不符,

涉嫌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決罪, 於是將相關案件線索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 查明戴某龍、劉某芬、戴某明未如實申報的財產價值為1792萬餘元、3169萬餘元和2183萬餘元, 涉及到大量房產、店鋪、車輛和保險。

嚴打金融犯罪嚴懲拒執行為

既有保險又有豪車房產, 既有無償轉讓也有轉手出售, 戴某龍一家費盡心思、機關算盡, 卻逃脫不了法律的正義之裁。 宜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指控被告單位南亞電纜集團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被告人戴某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告人劉某芬、戴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 南亞電纜採用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和財務報表, 隱瞞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等欺騙手段, 取得銀行承兌匯票1000萬元和信用證2000萬元的行為符合騙取銀行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事後南亞電纜歸還再繼續辦理承兌匯票和開具信用證的行為, 辦理借款時有相應的抵押、擔保, 相關銀行將部分債權轉讓或法院對相關借款已作民事判決等情形均不影響對上述行為性質的認定, 因此對戴某龍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南亞電纜騙取貸款行為是否給銀行造成特別巨大損失的爭議。 宜興法院認為, 南亞電纜騙取貸款、信用證合計達6400萬元且到期後未能歸還, 但由於南亞電纜在騙取信貸資金時提供了房產、土地等抵押或有其他個人、企業提供擔保保證, 因此這些信貸資金尚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挽回,銀行的損失處於不確定狀態,現有證據並不能準確認定南亞電纜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造成銀行損失的具體數額。但根據相關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南亞電纜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合計達6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不久前,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戴某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戴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因此這些信貸資金尚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挽回,銀行的損失處於不確定狀態,現有證據並不能準確認定南亞電纜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造成銀行損失的具體數額。但根據相關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南亞電纜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合計達6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不久前,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戴某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戴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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