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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解讀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新政

在今天舉行的中國民用航空局新聞發佈會上, 民航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瞭解讀。 《意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六部分內容, 對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員範圍、資訊的採集和發佈、名單的移除、權利救濟和相關宣傳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旨在加強民航安全體系建設和信用文化建設, 規範民用航空活動秩序, 對民航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廣大民航旅客出行創造一個更加安全、有序、文明、和諧的環境方面起良好的促進作用。

據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顏明池介紹, 《意見》規定, 對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下列9種行為的旅客採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一是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的;二是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三是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四是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 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於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五是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 強行闖入或衝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六是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七是強佔座位、行李架,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 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八是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 不聽勸阻的;九是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顏明池表示, 為了保護民航旅客合法權益, 民航局將嚴格認定標準和程式。 《意見》將實施上述九種行為並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的旅客作為限制對象, 名單在民航局官方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同時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被公示人可以提出異議, 公示期滿, 被公示人未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經審查未予支持的, 名單開始執行。

被納入限制乘機名單的人員認為納入錯誤的, 在名單執行後還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起覆核。 《意見》還明確了移除機制和有效期, 限制期限明確限定為一年, 即自被列入限制名單之日起, 有效期一年, 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意見》還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指導, 依法處理因執行限制乘機名單而引發的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明確審理標準, 將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責編:劉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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