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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46萬!北京海澱法院審理並宣判首例涉VR全景攝影作品著作權案

因認為同創藍天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經許可, 在主辦的網站上傳了其享有著作權的VR全景攝影作品, 北京全景客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4月18日,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進行當庭宣判。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62000元及合理開支32500元。 據悉, 本案是海澱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訴稱, 其是一家專業從事移動互聯網和虛擬實境技術的研發公司, 擁有專業的三維全景拍攝技術, 創作完成了《故宮》《中國古動物館》兩部VR全景攝影作品,

其中作品《故宮》已由北京市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 被告未經許可, 擅自在其主辦的網站上傳了《故宮》《中國古動物館》兩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攝影作品, 侵害了公司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權, 故訴至法院, 請法院依法裁判,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62000元及合理開支32500元。

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辯稱, 原告主張的權利存在瑕疵, 對於部分作品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證明。 原告主張的76幅作品中, 僅有43幅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其餘33幅作品原告僅提供了電子證據, 但是鑒於此類證據具有易修改性, 故無法單獨證明涉案作品的創作時間及作者資訊。 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 其並沒有做出侵犯原告權利的行為, 且對於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並不知情。

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使用者免費註冊和發佈, 其均在使用者協議中對遵守著作權法等進行了必要的提示, 未對涉案作品進行任何編輯、整理和推薦, 應當適用“避風港原則”。

同創藍天公司表示, 從未從使用者提供的作品中獲得經濟利益, 在收到起訴材料後立即對涉案內容進行了強制關閉, 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過高且無證據支持, 沒有事實依據。 涉案作品在我公司網站展示期間的流覽量和傳播度極低, 原告作品的拍攝品質也遠低於行業水準, 律師費等並非本案必要支出。 綜上,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 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涉案作品屬於可360度全景再現客觀物體和場景的攝影作品, 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 可以作為認定權利的證據。

本案中,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電子底稿、作品登記證書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原告網頁列印件,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 能夠證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但未提交相反證據, 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被告未經許可, 在其運營的酷雷曼網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

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 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被告辯稱其提供的是資訊網路存儲空間服務, 涉案作品系由使用者上傳, 其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 鑒於酷雷曼網站網頁前端並未顯示涉案作品的上傳者資訊, 被告的法律聲明中亦聲稱其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均由其享有權利, 且後臺使用者註冊資訊具有可修改性, 原告對此亦不予認可, 故在被告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資訊網路存儲空間服務的情況下, 法院對於被告的該項辯稱不予採信。 被告應當就本案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 因雙方未提交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的證據, 法院將綜合考慮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賠償數額:第一, 涉案作品均為全景攝影作品, 具有一定的拍攝和創作難度;第二, 被告將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網站上用於商業案例宣傳;第三, 涉案作品的線上流覽量較大, 受關注度較高。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合理, 法院予以全額支持。 被告對原告因本案所支付律師費、公證費應一併予以賠償。

宣判後, 原告表示服從判決, 被告表示保留上訴權利。

(見習編輯: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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