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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回應“鴻茅藥酒”事件:已啟動執法監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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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正論證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

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介紹稱, 鴻茅藥酒為獨家品種, 現批件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於1992年10月16日批准註冊, 原批准文號為“內衛藥准字(86)I-20-1355號”。 2002年, 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換發批准文號, 該品種批准文號換發為“國藥准字Z15020795”。 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再註冊, 現批准文號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有關專家, 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內蒙古檢察院: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聲譽案證據不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今日(17日)發佈《關於“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的情況通報》。 通報稱, 經研究認為, 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通報稱, 近日,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 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彙報, 查閱了案卷材料。

經研究認為, 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責編:渠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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