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是我國第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家安全部開通互聯網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 接受組織和個人的舉報資訊。
為加強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的舉報受理工作, 國家安全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 開通了該網路平臺。
據悉,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登錄該網站, 對發現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情況線索進行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 “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屬於《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如發現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語言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 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 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 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履行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六)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 又有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等犯罪行為的, 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