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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華商報報導,
在生活中, 為他人擔保的人, 不是親人就是朋友, 而這些擔保人, 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瞭解。 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 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 更有甚者, 甚至會因擔保而傾家蕩產。 因此, 法律顧問工作室提醒各位在擔保前, 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
1、為朋友提供擔保, 當朋友不能如期還款, 擔保人應怎樣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 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 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 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小案例:
老張借款100萬, 老吳作為朋友為老張提供擔保, 借款到期後, 老張沒有能力還貸, 法院判決老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終老吳被迫賣房替老張償還本金及貸款利息、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120余萬元。
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 其受到的損失應得到怎樣的賠償?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 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 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3、如當擔保人好意提供物保, 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侵吞擔保物, 此種情形下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 “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 擔保合同無效, 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4、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 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
5、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 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哪些?具體的保證責任該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 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 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6、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讓擔保人無限地承擔擔保責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應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屆滿,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 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 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 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 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 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 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 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7、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 擔保的債權債務發生轉移, 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 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 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8、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8、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