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城管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 是真正的“綜合執法”, 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城管, 維護城市良好環境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其實, 早在幾千年前, “城管”難題就已經存在, 歷朝歷代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辦法, 有的甚至還寫入了法律。
古代城管身兼數職, “綜合執法”職權大說到城管, 首先得說一下“城市”。 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 中國至少在夏商周“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 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 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 如齊國的首都臨淄, 當時就有7萬戶人家。
漢長安城(今西安), 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的發達城市羅馬,
城市大了, 人口多了, 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 在這種情況下, 古代城管應運而生。 《莊子》一書中提到, 戰國時代有“監市”, 這個監市便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
不過, 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完全一致, 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 從史料上看, 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除違章建築、禁止占道經營外, 還得“防火緝盜”, 就像現代的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
那麼, 古代“城管”都是些什麼人呢?
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 或稱“胥”, 或稱“卒”, 還有稱“市吏”、“監市”等等。
在明代的北京, 由相當於今天北京衛戍區或武警部隊的“五城兵馬司”來承擔城管的大部分職能。 清代的北京, 還專設了“督理街道衙門”, 其部分職能也與現代城管局比較接近。 到了晚清, 西方的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國, 由員警承擔起了現代城管的工作。 如中國歷史上首個員警機構天津員警廳, 除了負責當地社會治安外, 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場秩序等, 都是其分內工作。
自古城管兩大“難”: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
在古代, 現代城市管理中的兩大難題——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 同樣十分突出, 且歷代不絕。 其中, 最典型的當屬宋代。
北宋商業十分繁榮, 京城汴梁(今河南開封)更是商販雲集, 商鋪林立。 隨之而來出現了嚴重的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現象, 當時叫作“侵街”。汴梁城裡侵街現象十分嚴重,以至偌大一個京城找不到一條稍寬的巷子,街面上無法通行車馬(“坊無廣巷,市不通騎”)。
《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說,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趙匡胤在會節園宴請大臣之後,經通利坊返回宮殿。出人意料的是,途經通利坊時,擁擠的街道竟然使堂堂皇家儀仗無法展開。趙匡胤勃然大怒,第二天便下令要狠狠整治侵街現象。
對此,宋代還制定了專門處罰侵街行為的法規。《宋刑統·侵巷街阡陌》規定,凡是侵佔街道、巷道、鄉道來搭建經營的,都要罰以70大板。除此之外,宋代還在京城組建了類似于現代城管的專職執法隊伍——“街道司”。成建制的街道司由500人組成,統一穿“青衫子”制服,負責維持市場秩序和街道衛生,還要疏導交通、治理侵街等。
《東京夢華錄》記載說,遇到公主大婚或者王公貴族出行的時候,街道司還要派出人員在途經的街道上突擊搞衛生,充當儀仗隊前導人員指揮車馬人等。一句話,宋代的街道司承擔了現代城管的部分工作,但他們的職責權力要比現代城管大得多。
然而,從史料記載來看,至少在北宋,京城侵街現象嚴重且屢禁不止,街道司和侵街現象之間的執法與反執法纏鬥,幾乎與北宋一朝相始終。《清明上河圖》描繪了北宋末年汴河兩岸的街市繁華情景。畫上一個門洞前,有一群很像街道司的人在歪著身子睡大覺。面對侵街占道現象,他們是不想作為還是難以作為?我們不得而知。
說到這裡,人們不禁要問:北宋京城為什麼會出現上述現象呢?答案似乎很簡單: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發展,要求城市適應形勢需要,適時擴建擴容。當兩者不能同步時,侵街現象也就在所難免。在這樣的情境下,城管工作自然就不容易做了。
《清明上河圖》
“暴力執法”不宜提倡,“城管立法”值得借鑒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其中,最值得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就是說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同時,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要把街道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嚴。
雖然古時這些城市管理的方法在今天顯然不適用,嚴厲的處罰手段更有“暴力執法”的嫌疑,但將城市管理作為國家法律制度明確下來,還是值得肯定的。
當時叫作“侵街”。汴梁城裡侵街現象十分嚴重,以至偌大一個京城找不到一條稍寬的巷子,街面上無法通行車馬(“坊無廣巷,市不通騎”)。《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說,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趙匡胤在會節園宴請大臣之後,經通利坊返回宮殿。出人意料的是,途經通利坊時,擁擠的街道竟然使堂堂皇家儀仗無法展開。趙匡胤勃然大怒,第二天便下令要狠狠整治侵街現象。
對此,宋代還制定了專門處罰侵街行為的法規。《宋刑統·侵巷街阡陌》規定,凡是侵佔街道、巷道、鄉道來搭建經營的,都要罰以70大板。除此之外,宋代還在京城組建了類似于現代城管的專職執法隊伍——“街道司”。成建制的街道司由500人組成,統一穿“青衫子”制服,負責維持市場秩序和街道衛生,還要疏導交通、治理侵街等。
《東京夢華錄》記載說,遇到公主大婚或者王公貴族出行的時候,街道司還要派出人員在途經的街道上突擊搞衛生,充當儀仗隊前導人員指揮車馬人等。一句話,宋代的街道司承擔了現代城管的部分工作,但他們的職責權力要比現代城管大得多。
然而,從史料記載來看,至少在北宋,京城侵街現象嚴重且屢禁不止,街道司和侵街現象之間的執法與反執法纏鬥,幾乎與北宋一朝相始終。《清明上河圖》描繪了北宋末年汴河兩岸的街市繁華情景。畫上一個門洞前,有一群很像街道司的人在歪著身子睡大覺。面對侵街占道現象,他們是不想作為還是難以作為?我們不得而知。
說到這裡,人們不禁要問:北宋京城為什麼會出現上述現象呢?答案似乎很簡單: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發展,要求城市適應形勢需要,適時擴建擴容。當兩者不能同步時,侵街現象也就在所難免。在這樣的情境下,城管工作自然就不容易做了。
《清明上河圖》
“暴力執法”不宜提倡,“城管立法”值得借鑒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其中,最值得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就是說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同時,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要把街道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嚴。
雖然古時這些城市管理的方法在今天顯然不適用,嚴厲的處罰手段更有“暴力執法”的嫌疑,但將城市管理作為國家法律制度明確下來,還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