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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難題,看古人是如何解決的

古代城管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 是真正的“綜合執法”, 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城管, 維護城市良好環境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卻屢屢成為複雜矛盾、頻發衝突的“火藥桶”。 近日,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正式出臺, 終於結束了城市管理執法長久以來的法律制度缺失。 其中“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須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條款更是引人關注。

其實, 早在幾千年前, “城管”難題就已經存在, 歷朝歷代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辦法, 有的甚至還寫入了法律。

古代城管身兼數職, “綜合執法”職權大

說到城管, 首先得說一下“城市”。 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 中國至少在夏商周“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 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 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 如齊國的首都臨淄, 當時就有7萬戶人家。

漢長安城(今西安), 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的發達城市羅馬,

面積大三倍以上, 有8萬多戶。 到了唐代, 1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個, 空前繁榮, 其中又以長安、洛陽兩京最為繁華。 長安設有東西二市, 會昌三年(西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東市失火, 一下子燒掉了4000多家門市, 而這僅是市場的一部分, 足見長安之大之盛。

城市大了, 人口多了, 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 在這種情況下, 古代城管應運而生。 《莊子》一書中提到, 戰國時代有“監市”, 這個監市便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

不過, 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完全一致, 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 從史料上看, 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除違章建築、禁止占道經營外, 還得“防火緝盜”, 就像現代的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

還有管理市場物價、維持公平交易的義務。 可以說, 古代城管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 是真正的“綜合執法”, 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那麼, 古代“城管”都是些什麼人呢?

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 或稱“胥”, 或稱“卒”, 還有稱“市吏”、“監市”等等。

但事實上, 古代並沒有像現代城管局這樣的專職機構, 自然也無城管隊員一說。 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較複雜, 既有軍人城管, 也有員警城管, 當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員來當城管。 如漢唐時相當於現代首都市長的“京兆尹”, 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城管執法。

在明代的北京, 由相當於今天北京衛戍區或武警部隊的“五城兵馬司”來承擔城管的大部分職能。 清代的北京, 還專設了“督理街道衙門”, 其部分職能也與現代城管局比較接近。 到了晚清, 西方的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國, 由員警承擔起了現代城管的工作。 如中國歷史上首個員警機構天津員警廳, 除了負責當地社會治安外, 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場秩序等, 都是其分內工作。

自古城管兩大“難”: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

在古代, 現代城市管理中的兩大難題——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 同樣十分突出, 且歷代不絕。 其中, 最典型的當屬宋代。

北宋商業十分繁榮, 京城汴梁(今河南開封)更是商販雲集, 商鋪林立。 隨之而來出現了嚴重的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現象, 當時叫作“侵街”。汴梁城裡侵街現象十分嚴重,以至偌大一個京城找不到一條稍寬的巷子,街面上無法通行車馬(“坊無廣巷,市不通騎”)。

《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說,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趙匡胤在會節園宴請大臣之後,經通利坊返回宮殿。出人意料的是,途經通利坊時,擁擠的街道竟然使堂堂皇家儀仗無法展開。趙匡胤勃然大怒,第二天便下令要狠狠整治侵街現象。

對此,宋代還制定了專門處罰侵街行為的法規。《宋刑統·侵巷街阡陌》規定,凡是侵佔街道、巷道、鄉道來搭建經營的,都要罰以70大板。除此之外,宋代還在京城組建了類似于現代城管的專職執法隊伍——“街道司”。成建制的街道司由500人組成,統一穿“青衫子”制服,負責維持市場秩序和街道衛生,還要疏導交通、治理侵街等。

《東京夢華錄》記載說,遇到公主大婚或者王公貴族出行的時候,街道司還要派出人員在途經的街道上突擊搞衛生,充當儀仗隊前導人員指揮車馬人等。一句話,宋代的街道司承擔了現代城管的部分工作,但他們的職責權力要比現代城管大得多。

然而,從史料記載來看,至少在北宋,京城侵街現象嚴重且屢禁不止,街道司和侵街現象之間的執法與反執法纏鬥,幾乎與北宋一朝相始終。《清明上河圖》描繪了北宋末年汴河兩岸的街市繁華情景。畫上一個門洞前,有一群很像街道司的人在歪著身子睡大覺。面對侵街占道現象,他們是不想作為還是難以作為?我們不得而知。

說到這裡,人們不禁要問:北宋京城為什麼會出現上述現象呢?答案似乎很簡單: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發展,要求城市適應形勢需要,適時擴建擴容。當兩者不能同步時,侵街現象也就在所難免。在這樣的情境下,城管工作自然就不容易做了。

《清明上河圖》

“暴力執法”不宜提倡,“城管立法”值得借鑒

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其中,最值得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就是說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同時,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要把街道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嚴。

雖然古時這些城市管理的方法在今天顯然不適用,嚴厲的處罰手段更有“暴力執法”的嫌疑,但將城市管理作為國家法律制度明確下來,還是值得肯定的。

當時叫作“侵街”。汴梁城裡侵街現象十分嚴重,以至偌大一個京城找不到一條稍寬的巷子,街面上無法通行車馬(“坊無廣巷,市不通騎”)。

《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說,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趙匡胤在會節園宴請大臣之後,經通利坊返回宮殿。出人意料的是,途經通利坊時,擁擠的街道竟然使堂堂皇家儀仗無法展開。趙匡胤勃然大怒,第二天便下令要狠狠整治侵街現象。

對此,宋代還制定了專門處罰侵街行為的法規。《宋刑統·侵巷街阡陌》規定,凡是侵佔街道、巷道、鄉道來搭建經營的,都要罰以70大板。除此之外,宋代還在京城組建了類似于現代城管的專職執法隊伍——“街道司”。成建制的街道司由500人組成,統一穿“青衫子”制服,負責維持市場秩序和街道衛生,還要疏導交通、治理侵街等。

《東京夢華錄》記載說,遇到公主大婚或者王公貴族出行的時候,街道司還要派出人員在途經的街道上突擊搞衛生,充當儀仗隊前導人員指揮車馬人等。一句話,宋代的街道司承擔了現代城管的部分工作,但他們的職責權力要比現代城管大得多。

然而,從史料記載來看,至少在北宋,京城侵街現象嚴重且屢禁不止,街道司和侵街現象之間的執法與反執法纏鬥,幾乎與北宋一朝相始終。《清明上河圖》描繪了北宋末年汴河兩岸的街市繁華情景。畫上一個門洞前,有一群很像街道司的人在歪著身子睡大覺。面對侵街占道現象,他們是不想作為還是難以作為?我們不得而知。

說到這裡,人們不禁要問:北宋京城為什麼會出現上述現象呢?答案似乎很簡單: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發展,要求城市適應形勢需要,適時擴建擴容。當兩者不能同步時,侵街現象也就在所難免。在這樣的情境下,城管工作自然就不容易做了。

《清明上河圖》

“暴力執法”不宜提倡,“城管立法”值得借鑒

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中國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其中,最值得現代城管借鑒的是“城管立法”。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頗為成熟的,為後世效仿。《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就是說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同時,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要把街道恢復原狀。

《宋刑統》也有類似的規定,“侵巷街阡陌”條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也有規定:“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響了公共衛生,不只當事人倒楣,連“城管隊長”都跟著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據《明會典》,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嚴。

雖然古時這些城市管理的方法在今天顯然不適用,嚴厲的處罰手段更有“暴力執法”的嫌疑,但將城市管理作為國家法律制度明確下來,還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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