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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支付撫養費,能否要求違約金?

很多當事人找我代寫離婚協議的時候, 對於撫養費部分, 我都會加上逾期支付的違約金問題, 以保障對方不支付時有一定的懲罰作用, 但是目前, 對於一方不支付撫養費能否要求違約金, 仍有不同的聲音, 今天通過三個案例來瞭解現實中的操作情況:

一、實踐中, 支持違約金的。

案例參考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4506號

裁判理由:本院經審查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 一方撫養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

顧×1與余丹青離婚時, 協議約定了顧×2的撫養和撫養費等具體內容, 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 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協定約定內容及本案實際情況, 從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角度, 判決顧×1給付顧×2的撫養費數額、期限及相應違約金, 符合法律規定, 處理並無不當。

案例參考2: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76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 原告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胡某乙與被告魏某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應依法予以保護。 故原告胡某甲要求被告魏某支付撫養費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實踐中, 不支持違約金的。

案例參考1: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203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 原告劉某甲為劉某乙與被告姜某甲合法婚生女兒, 在劉某乙與薑某甲協商離婚後, 被告姜某甲依法應承擔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義務。 雙方在民政部門協商的關於其女兒劉某甲撫養費標準及按月支付方式的協定條款不違背法律規定, 本院予以確認。 因撫養費協定屬於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 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故雙方在協定中約定逾期付款時由男方承擔其他費用和違約金的條款於法無據, 原告基於該部分條款提出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

在離婚協議中, 本律師認為可以加上關於逾期支付時的違約責任條款, 一來為對方在日後的履行中施加一道心理防線, 讓他自動自覺地履行義務, 二來在對方不支付時, 可以向法院爭取違約金。 但是怎麼寫才能讓法院最終認可, 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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