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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女子休假後返工被老闆辭退 提醒:應簽勞動合同避免糾紛

日前, 市民肖女士反映, 她在南湖支路的一家飯館工作, 4月初, 肖女士請了幾天假後再去飯館上班, 可飯館老闆讓其不要再來上班了。

肖女士告訴記者, 她之前在南湖支路上的一家飯館當服務員。 前段時間, 她提前半個月向飯館老闆請假並獲得批准。 肖女士說, 她從4月6日開始請假, 10日返回飯館工作。 然而, 當她返回飯館工作時, 老闆讓其不用再來了。 “因為是小店, 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肖女士補充道, 經過反復商榷, 餐館老闆支付了她應得的工資及往返的路費, 可她不能再留在飯館工作。

事實上, 記者曾接到多位元市民反映類似的事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 在建立勞動關係時, 勞動者應簽訂勞動合同, 明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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