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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季來了,大學生找工作要避開這些陷阱

原標題:大學生找工作 留心招聘陷阱

"企業不簽合同, 以個人帳戶支付工資, 出了問題, 直接否認存在勞動關係;企業只'試用', 不聘用, 到了時間找個理由就攆人……"進入4月中後期, 絕大多數高校畢業生已進入應聘簽約狀態。 然而, 社會經驗缺乏的大學生們, 常常會落入"求職陷阱"。 昨日, 記者走訪了我市多名就業專家, 他們提醒大學生們, 小心招聘陷阱, 一定要從正規人才市場找工作, 並簽好勞動合同。

保留好工作證據

“當時, 光顧高興了, 根本沒有考慮其他的。 ”趙振庭懊惱地對記者說。 去年8月份, 小趙入職一家商務公司。

當時, 對方告訴小趙, 三個月試用期滿了以後, 再跟他簽合同, 補辦各種保險。 “辦理這些需要一定手續, 到時候你突然不幹了, 我們不是白辦了。 ”面對對方的說法, 小趙說:“合同、保險什麼的, 當時確實沒有多想, 總覺得自己幹好就行了。 ”

“剛開始, 我的工作就是在全省各地跑業務, 基本不回太原。 ”小趙說, “工資、補貼什麼的, 都是老闆通過微信支付。 ”

到了11月份, 小趙在工作中意外受傷。 但因為公司沒為他交納社會保險, 小趙無法申報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 而此時, 公司更是直接否認與小趙存在勞動關係。

沒有合同, 沒有工資條……這時, 小趙才發現, 他居然拿不出在這家企業工作過的證據。 雖然最後通過勞動仲裁, 小趙維護了自己的正當權益,

但卻耗時耗力。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能會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方面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 由於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我市勞動力專家曹先生說,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考勤卡、工作證等;社保繳納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

試用期也要簽約

去年5月份, 李茵找到一份十分理想的工作。 “這家企業給出的待遇非常高, 一個月工資將近4000元, 而其他企業工資要差下1000多元。 ”小李說, “而且,

門檻也不高, 不像其他企業動不動就要幾年的工作經驗。 ”

然而, 小李正準備入職時, 老闆卻告訴小李, 入職前需要有3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間工資只有2000元的基本工資。 對此, 小李並未多想。 “試用期每個單位都有, 我也沒覺得有什麼問題。 ”這家企業是一家面向初中學生的培訓機構, 而小李入職正值學生們放暑假, 三個月的試用期正是企業最忙的時候。 面對忙碌的試用期, 小李一邊暗自抱怨入職不是時候, 一邊努力工作, 盼望試用期早點過去。

雖然小李剛剛入職, 但一向肯吃苦的她還是贏得了學生和同事們稱讚。 然而, 到了9月份, 小李卻突然接到企業通知, 以其工作不勝任為由, 要求她離開企業。 不過, 要求離開企業的並不僅僅只有小李一個人,

和她同時入職的幾個人也都接到了通知。

突然的打擊, 讓小李百思不得其解。 這時, 一位老師悄悄告訴小李, 企業主要是為了降低用人成本, 才在業務特別繁忙的時候大量招聘低成本的應屆畢業生。 等試用期結束, 便以各種理由不通過試用或解聘。

“一些企業說, 等試用期過了再簽合同, 這是不合法的。 ”勞動力專家曹先生說,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期限內的。 ”此外, 他提醒勞動者, 試用期期限必須在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標準。

問題合同不能簽

“在求職過程中, 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首要選擇, 但要注意一些‘有問題’的合同不能簽。 ”在太原人才大市場,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 ”這類工作一般由朋友、親戚或熟人介紹, 用人單位往往與勞動者只有口頭的意向承諾和約定。 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一旦發生勞動糾紛, 由於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 很容易在維權時陷入被動。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 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 這樣一來, 如果日後發生勞動糾紛, 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 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 即一旦發生意外, 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 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 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後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後發生糾紛容易處於被動地位。

此外,他還提醒求職者,一定要到正規的人才市場找工作,這些用人單位經過人才市場嚴格審核,大家可以放心應聘。不要輕信路邊散發傳單或名片等其他形式的招聘。《山西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得向應聘人員收取報名費、保證金、押金等費用,不得扣押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等證件。所以廣大學生在求職時要加強法律意識,不要隨意向用人單位交納費用。要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充分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後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後發生糾紛容易處於被動地位。

此外,他還提醒求職者,一定要到正規的人才市場找工作,這些用人單位經過人才市場嚴格審核,大家可以放心應聘。不要輕信路邊散發傳單或名片等其他形式的招聘。《山西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得向應聘人員收取報名費、保證金、押金等費用,不得扣押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等證件。所以廣大學生在求職時要加強法律意識,不要隨意向用人單位交納費用。要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充分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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