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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勞務派遣用工,因工資支付方式不同,稅務處理有差異!

近年來, 勞務派遣因有利於用工單位用人的靈活性、並能降低一定程度的用工風險, 深得很多企業的青睞。 但是, 雖都是勞務派遣用工, 因工人工資的支付方式不同, 用人單位在稅務上會存在差異。 本文小編將通過案例來為你找“差異”。

勞務派遣是什麼?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 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 但用工關係則發生於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係與用工關係相分離。

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係但無用工關係, 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係但無勞動關係。 而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係, 簽訂的勞務派遣協定為民事合同, 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

案例

T企業是某品牌快消品製造商, 季節性用工明顯。 目前T企業有員工1000多人, 其中屬於T企業自主招聘的約有150人, (即員工直接與T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工資、社會保險等都是T企業直接對應)這部分員工主要是管理人員及一部分一線工人。

剩下的800多人是屬於勞務派遣用工(即T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協定, “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這部分員工主要是技術人員及一線工人, 他們的出勤考核、報酬標準基本上與自主招聘的員工一致。 該部分員工按支付工資的方式不同可為A類與B類。 (以下簡稱為派遣A類及派遣B類)

派遣A類員工的工資是由T企業轉帳到勞務派遣公司帳戶, 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給員工個人, 勞務派遣公司向T公司提供發票(在發票中注明工資、社會保險各多少)。

派遣B類員工的工資是直接由T企業發放給個人, T企業每月只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

補充資料

2017年, 屬於T企業自主招聘的員工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 派遣A類員工工資總額為1500萬元,

派遣B類員工工資總額為1200萬元;另外, 2017年度T企業發生合理的職工福利費共計150萬元。

問題一:上述案例中, 員工工資是否都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的相關條例, 賬務處理可適當靈活, 以下可供參考。

(1)自主招聘的員工工資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現金/銀行存款

(2)派遣A類員工工資直接計入相關成本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勞務成本(派遣人員)

貸:其他應付款-勞務派遣公司

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時

借:其他應付款-勞務派遣公司

貸:銀行存款

(3)派遣B類員工工資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並設置相關二級科目

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派遣人員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派遣人員工資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派遣人員工資

貸:銀行存款

問題二:T企業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 發生的150萬福利費是否要做納稅調增?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 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 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 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案例中派遣B類員工工資也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福利費扣除的依據。

T企業2017年度福利費的扣除標準為:(1000+1200)*14%=308萬元。而T企業2017年度實際發生的合理福利費是150萬元。所以,T企業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福利費部分不需要做納稅調增。

問題三:假設T企業是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派遣A類人員及派遣B類人員中均有技術研發人員,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他們的工資都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定(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所以,派遣A類的研發人員工資,可以加計扣除,派遣B類的研發人員工資不可以加計扣除。

【免費領取】2018中級會計職稱《新教材解讀》來啦!今年就考這些內容!一年過三科不是事! 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案例中派遣B類員工工資也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福利費扣除的依據。

T企業2017年度福利費的扣除標準為:(1000+1200)*14%=308萬元。而T企業2017年度實際發生的合理福利費是150萬元。所以,T企業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福利費部分不需要做納稅調增。

問題三:假設T企業是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派遣A類人員及派遣B類人員中均有技術研發人員,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他們的工資都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定(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所以,派遣A類的研發人員工資,可以加計扣除,派遣B類的研發人員工資不可以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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