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計程車司機在車站因攬客產生糾紛, 一司機返回家中拿來一把水果刀, 持水果刀致另一司機輕傷二級。 近日,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拘役三個月。
2017年3月29日10時許, 計程車司機何某與肖某在甯都縣梅江鎮新莊車站公交月臺旁攬客時, 兩人因爭搶客人產生糾紛, 相互用拳頭對打, 被旁邊司機拉開後, 何某離開現場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 返回新莊車站公交月臺旁, 再次與肖某發生爭執打架。 過程中, 何某從車上的副駕駛座位下麵拿出水果刀,
被告人何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某的家屬與被害人肖某達成了賠償協議, 並已履行完畢, 取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何某因糾紛持水果刀致人輕傷二級, 其行為已觸犯刑律, 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被告人何某有坦白情節, 當庭自願認罪, 且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 並已履行完畢, 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可以從輕處罰, 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