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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4年退休才發現沒社保

 農民工張某在某公司工作14年多,退休時卻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張某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後,判決公司支付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萬餘元。

2002年4月,46歲的張某進入江蘇省南通市某公司工作。 後與公司於2014年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 2014年4月,公司向張某發出通知書一份,要求其於2014年4月20日前至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並明確了可補繳對象為男性55周歲前在本公司初次參保,至60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者。

張某在該通知書回執上選擇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10月30日,張某達到6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向他發出退休通知書,讓張某在一周內辦理退休離職手續。 為退休待遇問題,張某於2016年11月向南通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後不服仲裁結果,於2017年1月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經社保機構審核不能補繳或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之日起,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5年,用人單位應按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根據2007年9月實施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南通某公司屬於私營企業,2007年9月1日前尚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張某2002年4月進入公司,公司未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不屬於“應繳未繳”相關社保的法定情形,但2007年9月江蘇全面強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後,公司仍未為張某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養老保險費,構成違法,故應自2007年9月1日起承擔賠償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

雖張某連續工作未滿15年,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司應自依法應當為張某辦理社保之日起,按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南通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96.4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法院據此判決公司賠償張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萬餘元。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南通中院對此案終審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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