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15萬的車交2萬就能買到,你信嗎?

商家開業宣傳單頁

2萬元可以提走15萬元的車?

這個宣傳海報

小編差點兒就信了!!

然而……

近日, 畢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查員在工作中發現:位於畢節市七星關區碧陽大道4月8日開業的“盛世車房”存在涉眾型經濟犯罪風險,

獲悉該情況以後, 支隊偵查員立刻將這一情況向支隊領導彙報。

盛世車房門頭

結合前不久七星關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的某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一案,

支隊領導迅速作出安排部署, 要求支隊偵查員化裝偵查, 對“盛世車房”的經營情況及模式進行摸底。

真相浮出水面

與客戶簽訂合同的部分內容

民警發現“盛世車房”這種經營模式存在一定的詐騙風險, 並疑似網路傳銷, 但由於該公司4月8日開始營業,

尚未造成實際危害, 支隊領導決定立即對“盛世車房”展開查處。

開業一天被叫停

2018年4月9日15時許, 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與七星關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主動請工商部門對“盛世車房”開展聯合查處行動。

在查處過程中, 通過對“盛世車房”的法人廖某某進行調查, 廖某某承認其從網路上瞭解到福建盛世通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盛世車房專案, 認為這種經營模式有利可圖, 存在很多潛在的客戶, 就聯合劉某、胡某某、陳某以9萬元的加盟費在畢節成立了畢節楓威商貿有限公司主打經營“盛世車房”項目。

協議書

基於該公司經營項目存在一定的涉眾型經濟犯罪風險, 公安機關把當事人通知到派出所進行訓誡, 並告知這種經營模式存在一定的詐騙風險, 購車沒有一定的保障。 經過訓誡, 當事人明白了這種經營模式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 並表示一定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 誠信經營。

由於公安機關反應及時, 在“盛世車房”未簽訂任何訂購合同的情況下, 提前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了查處,

避免可能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發生, 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公安機關溫馨提示:天上不會掉餡餅, 如果市民遇到此類“低投資、高回報”的事, 一定三思而後行, 發現任何端倪可通過微信公眾號“畢節經偵”諮詢或報警。

警惕“低價購車”騙局 :

1.低價吸引消費者到店

2.提供各種優惠政策

翟先生來到該公司沒有看到他想要的日產逍客。 店員稱他們是銷售公司, 雖然並不代理日產, 但可以去別的4S店“走週邊”。 該公司向翟先生口頭承諾, 會返還給他廠家返點等3.5萬元, 後來還“口頭”贈送了6000元油卡外加汽車裝飾。 但前提是翟先生要先付3.5萬元。

3.承諾多出的價格將會退還

翟先生付過3.5萬元後, 被店員帶到了海澱區西北旺的一個4S店, 當場刷了14.8萬元的購車款,還交了各項手續費共1300元現金。“跟著看車、買車,跑了一天,下午快下班又回到他們公司,他們就讓我簽一個服務合同。”翟先生說,累了一天他也沒注意看,按照工作人員指點簽下了名字。

4.合同、協議內藏陷阱

等回到家仔細一看,翟先生傻眼了。原來合同裡3.5萬元成了該公司幫他購車的“代辦費”。第二天,翟先生與姐夫到該公司交涉,公司同意退還給他1.2萬元,並收回合同,簽署了一份協定。記者在協定上看到,退還的1.2萬元是車主自行回本地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和驗車上牌的錢,該公司負責交強險、車船稅、商業險及車輛手續。車主之前簽署的協定作廢。

據工商部門介紹,近兩年來,北京一些地區小轎車銷售服務企業以超低價格誘騙消費者、在交易中未明示服務價格等手段欺詐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通過對投訴資料的監測和投訴處理過程的追究及分析,總結出了此類糾紛投訴的特點。

1.大部分被投訴企業並非直接的汽車銷售商,而僅提供購車的相關服務,實質就是“仲介”;

2.消費者以外埠消費者居多,事後維權較困難。同時,輕信口頭的“最低價”,盲目簽合同。有的消費者在互聯網上詢價時,沒有基本的消費安全意識,常常是鍵入“某某車最低價”後就開始聯繫業務員,從而步步上套。

3.交易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協定內藏陷阱。被投訴企業與消費者簽訂的多為“購車服務協定”,有的還附有“提供汽車裝飾等配套服務條款”,而不是《汽車買賣合同》。同時,交易中存在欺詐行為,被投訴企業先是以待所有購車手續辦理完畢後一次性返還差額為由,逐步誘騙消費者繳納費用。購車後,又以代上汽車牌照、保險等手續為由扣留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等相關購車手續,進而以購車手續為“要脅”,使消費者繳納高額的服務費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2016年,豐台工商分局將166戶涉及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汽車銷售類企業記入異常經營名錄,吊銷該類企業28戶。立案查處10件,其中簡易程式3件。對在投訴多發的西國貿地區登記註冊的全部67戶汽車銷售企業,採取了日常監管和集中排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效監管。對48戶未在原址經營的汽車銷售類企業載入異常名錄,並對其中一些已確定遷到外區經營的企業以函告相關分局的做法提示加強監管。

當場刷了14.8萬元的購車款,還交了各項手續費共1300元現金。“跟著看車、買車,跑了一天,下午快下班又回到他們公司,他們就讓我簽一個服務合同。”翟先生說,累了一天他也沒注意看,按照工作人員指點簽下了名字。

4.合同、協議內藏陷阱

等回到家仔細一看,翟先生傻眼了。原來合同裡3.5萬元成了該公司幫他購車的“代辦費”。第二天,翟先生與姐夫到該公司交涉,公司同意退還給他1.2萬元,並收回合同,簽署了一份協定。記者在協定上看到,退還的1.2萬元是車主自行回本地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和驗車上牌的錢,該公司負責交強險、車船稅、商業險及車輛手續。車主之前簽署的協定作廢。

據工商部門介紹,近兩年來,北京一些地區小轎車銷售服務企業以超低價格誘騙消費者、在交易中未明示服務價格等手段欺詐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通過對投訴資料的監測和投訴處理過程的追究及分析,總結出了此類糾紛投訴的特點。

1.大部分被投訴企業並非直接的汽車銷售商,而僅提供購車的相關服務,實質就是“仲介”;

2.消費者以外埠消費者居多,事後維權較困難。同時,輕信口頭的“最低價”,盲目簽合同。有的消費者在互聯網上詢價時,沒有基本的消費安全意識,常常是鍵入“某某車最低價”後就開始聯繫業務員,從而步步上套。

3.交易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協定內藏陷阱。被投訴企業與消費者簽訂的多為“購車服務協定”,有的還附有“提供汽車裝飾等配套服務條款”,而不是《汽車買賣合同》。同時,交易中存在欺詐行為,被投訴企業先是以待所有購車手續辦理完畢後一次性返還差額為由,逐步誘騙消費者繳納費用。購車後,又以代上汽車牌照、保險等手續為由扣留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等相關購車手續,進而以購車手續為“要脅”,使消費者繳納高額的服務費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2016年,豐台工商分局將166戶涉及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汽車銷售類企業記入異常經營名錄,吊銷該類企業28戶。立案查處10件,其中簡易程式3件。對在投訴多發的西國貿地區登記註冊的全部67戶汽車銷售企業,採取了日常監管和集中排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效監管。對48戶未在原址經營的汽車銷售類企業載入異常名錄,並對其中一些已確定遷到外區經營的企業以函告相關分局的做法提示加強監管。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