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書記官制度之提倡:他們不是臨時工

法律讀庫

法治新媒體閱讀管家

文 |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無恆產者無恒心。

無穩定的事業預期, 也難以期望有穩定的職業實踐。

很多人說檢察院的書記員沒有法院的書記員管事。 比如, 法院的書記員可以直接給檢察官打電話, 但檢察院的書記員很少與法官直接聯繫, 法官基本不用操心手續的事情, 甚至有些能幹的書記員還代為起草簡單的司法文書。

這一方面有職責方面的原因, 另一方面還有一個更加穩定的職業預期, 比如在法院每年有一定比例的書記員可以遴選為事業編, 相比於合同制, 待遇和穩定性可以提高一大截。 雖然與法官有差距, 但至少可以作為一項工作穩定幹下去。 個別檢察院也有類似的機制, 但是相比于法院來說機會少很多, 很多檢察院就沒有類似的上升通道。 正因此, 法院書記員隊伍的穩定性更強。

這種穩定性也會帶來法院在司法流程運行的相對穩定性和成熟度。

記錄、手續問題看似簡單, 實者對辦理品質具有重要的影響, 這直接決定了程式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進而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而且還要與方方面面的人員打交道, 其成熟度、穩重度關乎機關的整體形象。

能夠有一個能幹、穩定、可靠的書記員能讓法官、檢察官少操多少心, 否則可能處處都是雷。

有人說檢察官助理可以從從事類似的工作啊, 而且實際上權力清單上還寫了類似的職責。 固然也是可以的, 但是不要小瞧了記錄、手續這些工作, 新手未必幹的熟練。 而且檢察官助理是檢察官的過渡性階段, 更多應該參與證據審查、調取、庭前準備等實質性工作, 程式性工作更多的應該由書記員來完成。

書記員其實也是一種正式的司法職業, 他的名稱叫書記官。 臺灣地區的書記官就要履行、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等事務。 書記官的行為對外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程式性的權力也是一項重要的司法權力, 具有特定的、獨立的司法地位, 應該享有穩定的職業預期, 以保持隊伍的穩定性。

根據保密的相關規定, 合同制書記員不能處理一定密級的檔, 但事實上這些書記員所記錄的提訊筆錄、所辦理的文書手續有些就是重大敏感複雜的案件, 他們過手這些重要資訊, 但卻沒有一個穩定的身份, 顯然與辦案安全的管控規定不協調。

在司法改革的改革背景下, 不斷落實司法辦案責任制,

檢察機關基本辦案單元司法功能不斷強化, 很多也配置為1+1+1(1名檢察官+1名檢察官助理+1名書記員)模式。 原來公務員編的書記員基本都轉成了檢察官助理, 書記員作為承辦人的職業準備功能基本消失。 書記官作為一種相對穩定的司法職業融入檢察辦案組織的趨勢基本顯現。 但是苦於沒有穩定的職業預期, 合同制書記員無法完全踏下心來做事, 某種意義上影響了檢察機關辦案的效率和程式流轉的成熟度和穩定性。

檢察官要操心檢察官助理的事、檢察官助理要操心書記員的事, 檢察官沒有充分享受到實體輔助和程式輔助的司法改革紅利, 心不能完全靜下來, 基本辦案組織內部的職責分工仍需優化。

這個關鍵點就在於檢察書記員的穩定度。

破解之道就在於書記員制度的建立。

這應當成為法官、檢察官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的配套性制度安排。

這是以最小的行政付出成本獲取最大的司法收益, 這是一項性價比相當高的司法改革措施。

但是為什麼他們要的這麼少, 卻總是得不到?

主要原因在於我們並沒有太重視書記員所從事的工作, 更深層次是我們對流程性、程式性的司法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為什麼後勤都可以有事業編, 而參與司法工作的書記員沒有?長期來說, 這對司法規範化和司法公信力無益。

具體考慮, 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事業編指標, 每年定期從合同制書記官遴選, 比如20%, 逐年適當增加一定比例。 同時在事業編書記官再優選擇若干書記官長,負責管理、培訓書記員的工作,並可吸納為公務員。

職責來講,可逐漸將檢察官助理的程式性職責向書記官轉移,尤其是事業編的書記官可以承擔相當比例的程式性事物和輔助性司法實務,使得檢察官助理有時間輔助檢察官從事實質化審查工作,檢察官可以騰出時間思考案件的核心問題、權衡起訴裁量、拓展訴訟監督工作,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提高出庭能力,發揮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檢察基本辦案組織的內部分工將得以優化,檢察基礎效能將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

書記官雖然從事的是基礎的、繁瑣的司法工作,但他是司法大廈根基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其穩定度直接關係到司法效能的穩定度,其積極性的發揮也直接影響司法效率,其能夠規範履職必然關乎司法公信力。

他們是司法職業共同體的一員,不是永遠的臨時工。

轉載請後臺留言

同時在事業編書記官再優選擇若干書記官長,負責管理、培訓書記員的工作,並可吸納為公務員。

職責來講,可逐漸將檢察官助理的程式性職責向書記官轉移,尤其是事業編的書記官可以承擔相當比例的程式性事物和輔助性司法實務,使得檢察官助理有時間輔助檢察官從事實質化審查工作,檢察官可以騰出時間思考案件的核心問題、權衡起訴裁量、拓展訴訟監督工作,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提高出庭能力,發揮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檢察基本辦案組織的內部分工將得以優化,檢察基礎效能將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

書記官雖然從事的是基礎的、繁瑣的司法工作,但他是司法大廈根基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其穩定度直接關係到司法效能的穩定度,其積極性的發揮也直接影響司法效率,其能夠規範履職必然關乎司法公信力。

他們是司法職業共同體的一員,不是永遠的臨時工。

轉載請後臺留言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