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盧文福
本報訊 近日, 由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被告人劉立明搶劫、盜竊案, 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金州區人民法院對劉立明的量刑部分, 即“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改判劉立明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2000元。
被告人劉立明前科累累, 在流竄至大連作案前, 曾先後4次被湖南、廣東、河北、黑龍江等地法院判刑,
本案提起公訴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認定劉立明構成搶劫罪的證據僅有被害人陳述, 被告人劉立明僅承認盜竊犯罪事實, 其他證據缺乏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的效力, 因此認定公訴機關指控劉立明持刀搶劫不能成立, 判決被告人劉立明犯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 金州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並最終獲得改判。
該案系近年來金州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並獲得改判幅度最大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