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 我市某機械公司老闆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 未在淬火油池周圍設置該有的安全防護欄, 釀成員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慘劇。 近日, 市人民法院對高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二年。
高某某是我市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為方便工人作業, 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在淬火油池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欄, 導致員工在生產作業中存在安全隱患。
2017年9月13日淩晨1時左右, 員工黃某某在淬火油池周圍生產作業時, 不慎跌入油溫80攝氏度的油池內,
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高某某身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主管安全生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明知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仍組織工人生產作業, 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 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王天威 季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