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朱某某、楊某某等人系死者翟某某的近親屬, 其訴稱:死者翟某某所在勞務公司組織員工去泰國旅遊, 與負責組團的旅行社甲公司簽訂旅遊合同, 約定由甲公司為死者翟某某等人提供旅遊服務, 由乙公司作為地接社帶團出境赴泰國旅遊。 旅遊中, 死者翟某某接受導遊的安排, 在參與浮潛專案過程不幸溺水身亡。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專業的旅行社, 其提供的旅遊服務應當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被告選擇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設施和人員、沒有完善醫療救助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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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9:30 赴泰國旅遊溺水身亡 組團社和地接社被訴承擔侵權責任
4月17日9:30 赴泰國旅遊溺水身亡 組團社和地接社被訴承擔侵權責任
安排高度危險的浮潛旅遊活動,
在遊客處於危險狀態時未能及時採取專業救援措施,
導致翟某某死亡,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9.857萬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亮點:二被告旅行社在提供旅遊服務時是否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
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大小如何。
此案定於2018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西城法院(北區)第18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本網將進行圖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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