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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未在落款處簽名,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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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從事房產仲介工作。 2017年5月9日, 李某帶領被告張某實地查看了一處樓房。 看房後, 張某在李某提供的《帶看協定》委託人處簽名,

但在落款甲方處並未簽名。 之後, 張某未通過李某即自行與房主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 李某訴至法院, 要求張某按照上述合同違約條款支付仲介費及違約金19000元。 張某主張上述《帶看協議》僅證明原告帶領其看過房屋, 當時其並未注意協議下方各項條款, 其亦未在合同落款處簽名, 故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不成立, 違約條款對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 |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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