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 所謂脅迫, 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 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 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 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 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 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 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惡意串通的結果, 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 但是,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 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 是絕對無效的合同, 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也稱為隱匿行為, 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 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 並不是違反法律的。 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 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 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 因此, 對於這種隱匿行為, 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 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在所不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在所不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