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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丨拒絕向法院報告財產!濟南2名被執行人被拘留!

4月11日, 濟南市曆城法院華山執行團隊在兩起案件執行中, 依法對兩名拒絕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進行了拘留!

王某某系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

其拒絕按法律規定申報財產, 只一味宣稱自己沒有財產, 經查明王某某存在拒絕申報財產狀況的行為。

無獨有偶, 在另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執行中, 某貨運集團經營者郭某某也拒絕申報財產。

在法官對兩名被執行人進行教育後,

二人依然不予配合, 華山執行團隊的吳剛法官果斷決定對王某某、郭某某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提醒:

被執行人須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申報財產狀況, 不僅應當報告當前的財產狀況, 還應當報告在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

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在執行過程中哪些人有報告財產狀況的義務?

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義務人是單位的)。

✨應該報告哪些財產狀況?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智慧財產權等財 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另外,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

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 應當將變動情況一併報告:

1、轉讓、出租財產的;

2、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的;

3、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的;

4、支出大額資金的;

5、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 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 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 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義務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限制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一律限制出境。 對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的, 應當在本通告發佈之日起10日內將證件送執行法院扣押, 否則執行法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宣佈作廢。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搜查及強制審計等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 為十五日以下。

6、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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