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在某公司負責行政工作, 一天下班後張女士騎著電動車回家, 因路滑與他人相撞。
張女士被醫院診治為腦出血、腦梗死, 花費巨額醫療費用。
張女士認為在下班途中發生了事故, 應當屬於工傷, 但公司卻給予拒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終, 經法院判決, 認定張女士所受的傷為工傷。
那麼, 哪些情況是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工傷的認定標準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 具體來說, 可以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因公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這裡強調的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如果是因為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 那就拿具體情況具體討論了。
2、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且不是本人負主要責任的。 這裡強調兩點, 首先本人是不負主要責任的, 而是無責任, 或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其次是受到了交通事故等的傷害, 如果自己摔倒則不能算是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不管是下下班期間, 還是其他任何時間段, 都應該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畢竟每個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 哪天失去了, 就再也回不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