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是制裁失信被執行人的一把利劍。 近日, 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告人李某某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義務而拒不履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14年10月24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羈押期間一年零二十五天。
2014年11月20日, 高唐法院作出刑事判決, 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對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款項共計160萬餘元予以追繳, 返還各被害人。 判決生效後, 被告人李某某未自動履行。
2015年9月1日, 高唐法院刑事審判庭將此案移送執行局立案執行。 緩刑期間, 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催收債權10萬餘元,
2016年12月13日, 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法院申報財產時, 存在虛假報告財產行為, 高唐法院決定對其罰款1萬元。 經罰款(未繳納)後, 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鑒於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因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 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記者 趙豔君 通訊員 王希玉 趙衍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