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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想法兒躲避,聊城一失信被執行人被判三年半

“拒執罪”是制裁失信被執行人的一把利劍。 近日, 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告人李某某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義務而拒不履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14年10月24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羈押期間一年零二十五天。

2014年11月20日, 高唐法院作出刑事判決, 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對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款項共計160萬餘元予以追繳, 返還各被害人。 判決生效後, 被告人李某某未自動履行。

2015年9月1日, 高唐法院刑事審判庭將此案移送執行局立案執行。 緩刑期間, 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催收債權10萬餘元,

未向法院報告, 並擅自償還案外人王某、馮某、張某某等多人共計6.77萬元, 償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被害人徐某、徐某某、劉某等三人共計1.33萬元。

2016年12月13日, 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法院申報財產時, 存在虛假報告財產行為, 高唐法院決定對其罰款1萬元。 經罰款(未繳納)後, 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鑒於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因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 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記者 趙豔君 通訊員 王希玉 趙衍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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