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移動支付的快速發展, 逐漸形成以三類業務主體為主導的市場商業模式。
首先是金融機構業務的移動性:
所謂“金融結構”,
功能包括以下5個點:
a.市場籌資與金融資產的借貸業務
b.自營交易金融資產
c.金融交易的結算業務
d.服務于客戶的金融資產創造與出售
e.提供投資建議與金融資產管理
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決定其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有必要推出移動支付業務。
其次是運營商業務的金融性:
我國的三大電信運營商分別是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
移動支付, 顧名思義, 必須有電信運營商這類提供移動通信服務的企業參與才能實現。
最後是協力廠商支付企業的多樣性:
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移動支付業務, 還是電信運營商的移動支付業務, 它們都是在原有功能的基礎之上的延伸。
而協力廠商支付企業這一支付主體則與它們不同, 它的出現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結果。
所謂“協力廠商支付企業”, 即借助終端來進行即時支付的平臺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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