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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不在意!過馬路不小心,行人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們都知道開車出車禍後

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那麼行人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案情簡介

2014年的一天, 黃某貪圖方便, 直接橫穿馬路, 中途又突然折返。 這時, 30多歲的游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 黃某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 雙方發生了碰撞。 黃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 讓黃某沒想到的是, 其亂穿馬路的違規行為, 竟奪去了他人的寶貴性命。 醫院雖努力搶救, 但已無力回天, 游女士不幸離世。 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游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致一人死亡, 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黃某在案發後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屬於自首;案發後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 並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黃某犯有交通肇事罪, 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論是機動車司機還是行人, 只要達到了上述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就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解讀

每年因行人違章違規造成的交通事故, 不在少數。 構建和諧交通秩序, 不僅要求行人和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 遵守規章, 還要學會禮讓, 寧等三分不搶一秒, 避免貪圖一時方便釀成悲劇。

那麼怎樣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 構成交通肇事罪

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固然很多, 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所以違反了該法, 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個構成要件。 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 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都應當遵守本法。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另外, 該法在第四章第四節還特別對行人和乘車人的通行作出了規定。 因此,行人也當然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物件。

2、發生重大事故。

何為重大事故?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作出明確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後小編送給各位一首詩

行人路上不亂竄,

遵守交規保安全,

違章肇事定追責,

時刻繃緊安全弦!

因此,行人也當然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物件。

2、發生重大事故。

何為重大事故?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作出明確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後小編送給各位一首詩

行人路上不亂竄,

遵守交規保安全,

違章肇事定追責,

時刻繃緊安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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