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地點。 圖/封面新聞
文 | 鄧學平
去年, 發生在河南省的“電梯內勸阻吸煙導致老人猝死案”引發全國關注。 年初,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勸阻吸煙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雖然兩起案件性質非常相似, 但走向卻截然相反。 “電梯勸阻吸煙案”一審判賠, 二審改判不賠;而“批評導致少年溺亡案”卻是一審判不賠, 二審判賠。 在兩次不同的逆轉背後, 究竟蘊藏著怎樣的司法邏輯差異?
據媒體報導, 家住河南商丘民權縣郭莊村委楊村的楊俊奇因為看到同村少年楊壯壯翻越院牆, 遂進行了批評制止。 不過令他感到意外的是, 這一行為竟然使他捲入一起司法案件。 原來, 少年楊壯壯被批評後選擇了投井自盡。 楊壯壯父母悲憤之下,
看得出來, 法院的二審判決在法理論證方面頗花了一番功夫。 法院先是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 認為對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而楊俊奇當天對楊壯壯只有教育批評卻沒有給予足夠保護, 從而對楊壯壯的心智造成壓力和影響。 法院據此認定楊俊奇違背權責統一原則, 存在過錯, 應當對楊壯壯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書截圖。 圖/封面新聞
很顯然, 二審法官對未成年人保護充滿了責任感, 判決書也充滿了人性溫情。 不過, 在一起民事侵權責任糾紛中, 法院判決需要綜合權衡各方面的法益, 尤其需要避免因突出單一價值導向造成判決結果背離法律明文規定, 甚至造成社會價值脫序或行為預期紊亂。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先看楊俊奇是否存在過錯。 楊壯壯翻越圍牆進入他人院落固然存在不當, 但對於一個十四歲的少年來說, 這卻是正常的人之天性, 且未造成任何後果, 並不需要格外的責難。 因此, 楊俊奇批評教育近半個小時可能失之于嚴苛。 不過, 媒體報導當時在場的證人都證明楊俊奇沒有辱駡和肢體接觸。 因此, 楊俊奇的行為可能存在瑕疵, 但上升到法律過錯的程度, 值得商榷。 至於法院援引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部分,
因果聯繫是本案中更具爭議的問題。 楊壯壯的父母認為, 楊壯壯自殺是因為楊俊奇“威脅、辱駡”導致的。 二審法院也認定, 楊俊奇的批評是導致楊壯壯自殺的唯一外來不當誘因, 因此認定兩者之間因果聯繫。 如果單純從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角度, 楊俊奇的批評教育與楊壯壯的自殺身亡之間確實存在因果聯繫。 不過, 並非所有的因果聯繫都是法律上的因果聯繫。 在法律上, 只有重要性達到一定程度, 原因力符合一定條件的, 才認定為具有因果聯繫。 據同村村民反映, 楊壯壯“不愛說話”, 很可能存在性格內向、敏感等問題。 並且,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楊壯壯父母無法提供楊俊奇“威脅、辱駡”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兩種行為間因果關係也不妥。
法律適用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系統,案件判決可能會因不同的角度而產生不同的結果。痛失幼子的悲苦,值得社會同情,楊俊奇行為也的確存在瑕疵,但10萬元賠償未免有些失當。以我看來,從公平原則出發,由楊俊奇給予楊壯壯父母一定的補償救濟為宜。
鄧學平(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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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孟然 實習生:范娜娜 校對:王心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楊壯壯父母無法提供楊俊奇“威脅、辱駡”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兩種行為間因果關係也不妥。法律適用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系統,案件判決可能會因不同的角度而產生不同的結果。痛失幼子的悲苦,值得社會同情,楊俊奇行為也的確存在瑕疵,但10萬元賠償未免有些失當。以我看來,從公平原則出發,由楊俊奇給予楊壯壯父母一定的補償救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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