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數字經濟的發展正成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驅動力。 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 互聯網平臺的作用日益凸顯, 競爭也日趨激烈。 如何規範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 是當前需要高度關注的問題。
互聯網平臺是一種促進消費者和企業等兩個或多個用戶群進行價值交換的技術應用, 也是一種潛力巨大的商業模式。 互聯網平臺建立起用戶進行交流、交換的社區和市場, 不斷挖掘更大、更具擴展性的交易領域。 當前, 一些規模較大的互聯網平臺以良好信任機制為基礎, 吸引眾多市場參與者,
在技術和市場不斷創新的支持下, 互聯網平臺交易能夠迅速形成規模。 對於已經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互聯網平臺企業, 我們需要思考如何避免其利用自身的支配地位妨害市場秩序、影響公平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一定是負面的, 只有依靠壟斷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才是不被允許的。 由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大多提供免費服務, 常規的反壟斷認定方法如價格高低等, 已不足以規範互聯網平臺的競爭行為。 要讓反壟斷相關法律發揮防止市場壟斷的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界定相關市場。 傳統反壟斷法中的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或地域範圍,
限制集中趨勢。 從實踐來看, 今天我們所認識和使用的互聯網, 已經逐漸由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所主導。 比如在搜尋引擎、社交網路等領域已經形成一些超大規模經營者, 它們所具有的優勢和網路效應是其他競爭對手短期內難以趕超的。 這些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進行收購或者搶佔新的技術制高點, 會進一步增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因此, 對於具備一定規模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 在其收購營業額較低但價值較高的初創企業時, 可以考慮適度提高交易門檻。
防範濫用行為。 大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 這樣的行為理應被法律禁止。 比如, 通過提供捆綁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歧視以及市場擠壓等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
黃 晉(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責編:李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