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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一“新型毒☆禁☆品”案引爭議

距離一審宣判一年了, 在湖北武漢, 一起“高校副教授涉嫌制毒”案, 依舊引發關注。

2015年6月16日, 因涉嫌走私毒品罪, 武漢一所重點高校化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張成。

張成系該公司股東之一。

一審判決書上, 張成的部分“供述”稱, 他投資了3萬元, 占股27%, 參與成立化學公司, 主營方向是定制化學品的合成, “當時定下的原則是違背中國法律的東西不能做”。 他負責新產品的把關, 以及協同公司鮑某成分。

一審判決書還提供了其他電子證據, 例如, 提取張成與楊某的手機短信記錄證實:二人明知國家對精神類藥品的管理規定, 仍商談製造精神藥品的情況, 其中, 張成於2015年3月讓楊某“以後不要再接4號的單了, 他們都不願意發了, 像5號也少接吧, 我們可以多花點力氣在新品上”, 楊某回復稱, “我只是想把產品賣掉, 否則浪費了”。

不過, 朱明勇律師提出, 一審判決書中, “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精神藥品的具體流向與用途,

亦沒有證據證明其流入非法管道造成危害, 因此依法不能認定為毒品。 ”

上述文章提到:“為了證明涉案化學公司的產品流向, 在當庭質證階段, 公訴機關出示了一份涉案的楊某跟國外客戶往來的郵件, 當庭閱讀, 強調郵件裡多次出現過‘吸食’字眼。 ”

據稱, 辯護人當庭辯駁, 其翻閱案卷未看到“吸食”字樣, 要求公訴人指出具體是哪一封郵件中有“吸食”二字。

文章稱, 公訴人回應, 在開庭前又向法院移交了兩本案卷, 位列其中。

2017年8月12日,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召開“毒品和制毒物品標準認定研討會”, 來自學界、業界的專家展開探討。

有學者提出, “毒品”並非科學概念, 而是法律概念。

《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所列的麻精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明確規定的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是否屬於刑法中的毒品和制毒物品, 需要慎重對待, 具體分析。

與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屬於毒品不同, 《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所明確規定的麻精藥品, 在性質上系藥品, 具有醫療和科學價值。 只有在非法作為毒品使用的場合, 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毒品。 所以, 對於實踐中買賣、運輸麻精藥品的行為, 不能一概簡單地認定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要注意考察麻精藥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實際用途, 進而準確定性。

本報武漢4月18日電

責編:黃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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