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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開袋即食”紅棗腹瀉 誤導消費者超市被判3倍賠償

原標題:吃了“開袋即食”紅棗腹瀉 誤導消費者 超市被判3倍賠償

買了標有“開袋即食”字樣的紅棗, 吃了卻腹瀉, 高郵居民葛先生狀告超市索賠。 法院經查發現, 涉案紅棗並不符合“開袋即食”的標準。 近日, 高郵市法院依法判令超市賠償葛先生購物款3倍的賠償款。

吃“開袋即食”紅棗腹瀉

葛先生家住高郵市某社區, 2015年年底, 葛先生在蘇果超

葛先生稱, 在食用該紅棗後, 他感到腸胃不適, 出現腹瀉的症狀。 隨後, 他通過上網查詢, 發現自己購買的紅棗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 要求超市賠償。 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

去年4月, 葛先生將高郵蘇果超市訴至高郵市人民法院, 要求對方退還991.2元購物款, 並要求對方支付購物款10倍賠償金。

高郵市法院受理此案後, 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高郵蘇果超市委託紅棗生產廠家品質管制部門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 法院未能當庭判決。

法院判處超市按3倍賠償

近日, 高郵法院經審理後對此案作出判決。 其中, 對於葛先生主張的10倍賠償, 法院沒有支持。 理由是, 在本案中, 葛先生並不能證明被告銷售的商品不符合“GB/T5835”的標準, 當庭也未舉證因食用該產品造成人身損害的證據, 因此法院對葛先生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 葛先生向高郵蘇果超市購買商品, 高郵蘇果超市應當出售品質與標識相符的產品,

涉案產品“金松阿克蘇紅棗”, 產品執行的標準為“GB/5835”, 該標準的產品允許有一定的泥沙, 並不適合開袋即食, 但該產品的包裝袋上卻注明“開袋即食”, 存在誤導消費者的事實, 有欺詐行為。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應當在價款的3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 法院依法判令高郵蘇果超市賠償葛先生2973.6元。

通訊員 管鑫 記者 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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