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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甘肅省委、省政府、印發《甘肅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幹部“不作為”將追究責任!

近期,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 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 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我省有關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 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 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 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 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

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從人力物力財力上加大對信訪工作的投入, 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一)根據形勢任務的需要, 加大對信訪工作的投入, 使本級信訪部門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職能職權與工作要求相適應。

(二)每年至少召開1次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研究部署信訪工作, 聽取工作彙報, 分析研判信訪形勢, 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履行風險評估程式, 充分聽取信訪部門的意見,

把決策的過程變成聽取民意、集中民智的過程。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 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 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體制。

第六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定期接待群眾來訪, 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投訴, 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一)省委省政府領導每年應當到省人民來訪接待大廳預約接待重大信訪事項;省人大、省政協及省法院、省檢察院領導參照省委省政府領導接訪模式, 在本單位接訪場所組織接訪;市(州)、省直部門主要領導每季度至少接待群眾來訪1次, 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至少接待群眾來訪1次;縣(市、區)主要領導每月至少接待群眾來訪1次,

其餘每個工作日都應當有1名縣級領導現場接待群眾來訪;鄉鎮(街道)領導幹部隨時接待群眾來訪。

(二)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每月閱批群眾重要來信、網上投訴, 除涉法涉訴信訪件外, 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和要求, 跟進督促責任部門辦理落實。

(三)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篩選典型重大信訪事項報請本級領導幹部包案。 省級每年至少組織1次領導包案, 市、縣兩級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領導包案。 各級領導幹部對所包信訪事項應當親自研究、親自協調、親自督辦, 推動問題解決。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式, 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八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 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 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 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一)健全完善領導信箱、視頻信訪、信訪代理等多種做法, 全面推進信訪資訊化建設, 加大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力度, 實現信訪事項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

(二)強化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綜合協調、組織推動、督導落實的職能作用, 注重從政策層面研究解決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問題,形成整合資源、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合力。通過旬研判、月通報、季點評等措施,形成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倒逼機制。

(三)重點在市、縣兩級實行聯合接訪,使信訪事項的提出、辦理和回復都在聯合接待場所完成,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推行律師參與接訪、心理諮詢疏導等協力廠商介入的方法,促進問題解決。

第九條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一)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組織實施、黨委政府督查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督查機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督查,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對信訪案件辦理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項督查,重點督查群眾評價不滿意的典型信訪個案、涉及面廣帶有共性的信訪突出問題等,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

(三)不斷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市、縣兩級信訪部門應當配備專職信訪督查專員,強化督查工作力量,促進信訪工作責任落實。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一)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逐級簽訂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二)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強化信訪工作考核結果運用,把信訪工作實績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三)省信訪局負責對各市州(包括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省直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和部門(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地區和部門(單位),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及時接待群眾來訪,不及時閱批群眾重要來信、網上投訴,不及時落實包案責任,或者不研究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編造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信訪秩序混亂、信訪活動中違法行為多發,未能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對北京重點地區涉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接領勸返、化解、穩定工作,造成上訪人員滯留、倒流和重複上訪的;

(八)對重大、緊急、敏感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或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扣壓、隱匿、篡改信訪材料,或將控告檢舉材料內容洩露給被控告檢舉物件或者無關人員的;

(十)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十一)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七條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責任追究的程式和許可權:

(一)給予責任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通報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由上級或同級黨委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責任單位黨政領導誡勉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組織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

(三)給予相關責任人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實施;

(四)需追究領導幹部黨紀、政紀責任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紀檢監察機關具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注重從政策層面研究解決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問題,形成整合資源、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合力。通過旬研判、月通報、季點評等措施,形成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倒逼機制。

(三)重點在市、縣兩級實行聯合接訪,使信訪事項的提出、辦理和回復都在聯合接待場所完成,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推行律師參與接訪、心理諮詢疏導等協力廠商介入的方法,促進問題解決。

第九條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一)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組織實施、黨委政府督查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督查機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督查,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對信訪案件辦理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項督查,重點督查群眾評價不滿意的典型信訪個案、涉及面廣帶有共性的信訪突出問題等,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

(三)不斷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市、縣兩級信訪部門應當配備專職信訪督查專員,強化督查工作力量,促進信訪工作責任落實。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一)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逐級簽訂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二)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強化信訪工作考核結果運用,把信訪工作實績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三)省信訪局負責對各市州(包括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省直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和部門(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地區和部門(單位),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及時接待群眾來訪,不及時閱批群眾重要來信、網上投訴,不及時落實包案責任,或者不研究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編造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信訪秩序混亂、信訪活動中違法行為多發,未能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對北京重點地區涉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接領勸返、化解、穩定工作,造成上訪人員滯留、倒流和重複上訪的;

(八)對重大、緊急、敏感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或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扣壓、隱匿、篡改信訪材料,或將控告檢舉材料內容洩露給被控告檢舉物件或者無關人員的;

(十)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十一)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七條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細則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責任追究的程式和許可權:

(一)給予責任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通報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由上級或同級黨委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責任單位黨政領導誡勉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組織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

(三)給予相關責任人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實施;

(四)需追究領導幹部黨紀、政紀責任的,由上級或同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由紀檢監察機關具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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