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隱藏轉移財產、惡意躲避執行
對符合拒執罪條件的老賴
除刑事公訴追究老賴的刑責外
申請執行人也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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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 重慶市高法院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 從依法提起自訴的認定標準及應具備的條件、提起自訴需提交的證據、法院對提起自訴案件的釋明義務等方面, 對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進行了明確規範。
這些情況當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訴
“以前要追究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員刑事犯罪, 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控告或由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但是由於公訴程式涉及部門較多, 程式複雜, 時間較長。 ”市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蘇福介紹, 相比公訴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程式簡化且打擊及時, 加大了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力度。
哪些情況可用刑事自訴?
《意見》指出, 執行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的, 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自訴。 申請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受理或超過30日不予答覆,
12類情形被認定情節嚴重
據悉, 此前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夠統一, 《意見》的出臺則明確了認定標準。
《意見》中提到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執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 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
拒不執行如何處罰有規定
同時, 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原則, 《意見》也作出明確規定:被告人認罪態度好, 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或履行了大部分義務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 自訴人自願撤訴的,
“該《意見》既給申請人提起自訴提供了系統性的指引, 同時也便於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 ”蘇福強調, 對於符合條件的情況, 執行法院應當向申請執行人釋明, 告知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