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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老賴,重慶又出新招!這三種情形債主可自訴追老賴刑責

欠債不還、隱藏轉移財產、惡意躲避執行

對符合拒執罪條件的老賴

除刑事公訴追究老賴的刑責外

申請執行人也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2日, 重慶市高法院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 從依法提起自訴的認定標準及應具備的條件、提起自訴需提交的證據、法院對提起自訴案件的釋明義務等方面, 對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進行了明確規範。

這些情況當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訴

“以前要追究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員刑事犯罪, 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控告或由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但是由於公訴程式涉及部門較多, 程式複雜, 時間較長。 ”市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蘇福介紹, 相比公訴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程式簡化且打擊及時, 加大了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力度。

哪些情況可用刑事自訴?

《意見》指出, 執行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的, 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自訴。 申請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不受理或超過30日不予答覆,

或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有證據證明人民檢察院不受理或超過30日不予答覆, 且被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十二類情形的, 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自訴。

12類情形被認定情節嚴重

據悉, 此前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夠統一, 《意見》的出臺則明確了認定標準。

《意見》中提到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執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 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

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12類情形, 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拒不執行如何處罰有規定

同時, 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原則, 《意見》也作出明確規定:被告人認罪態度好, 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或履行了大部分義務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 自訴人自願撤訴的,

予以准許;被告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或履行了部分義務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 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 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 依法定罪量刑。

“該《意見》既給申請人提起自訴提供了系統性的指引, 同時也便於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 ”蘇福強調, 對於符合條件的情況, 執行法院應當向申請執行人釋明, 告知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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