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尻”, 俗稱“打屁股”。 近來, 一些書院用戒尺來懲罰學生, 引發了不少爭議。 有人認為, 像“戒尺教育”這樣的古代流傳下來的教育方法, 還是有意義。 也有人認為, 只要是體罰, 就不可取。 但是說起來, 古代書院裡的老師, 真的要用戒尺來打學生嗎?
“不打不成材”, 大家都認可
說起戒尺, 大家應該馬上想到私塾先生用戒尺懲戒淘氣的孩子的場景。 魯迅筆下的三味書屋裡的壽鏡吾先生, 就有一條戒尺。 但魯迅接著說, “但是不常用。 也有罰跪的規矩, 但也不常用。 ”
那麼, 戒尺通常只是一個老師手中的威懾性武器?其實也不然。
嚴厲苛刻到什麼程度呢?周作人曾引用一首清末的兒歌說明:“《大學》《大學》, 屁股打得爛落, 《中庸》《中庸》, 屁股打得好種蔥!” 看來, 古人推崇“嚴師出高徒”還是有道理。 沒有能力的私塾老師, 只能依靠“戒尺教育”教出好學生。
《禮記·學記》中曾記載“夏楚二物, 收其威也”, 夏楚便是老師最早用以懲戒學生的木板、樹枝等物。 後世的戒尺便是夏楚的變種。 用夏楚打學生, 歷史上很常見。 東漢的王充曾回憶道:“八歲出於書館, 書館小童百人以上, 皆以過失袒滴, 或以書醜得鞭。 ”清代詩人蔣士銓在回憶他的母親的文章中寫道:“兒怠,
20世紀初, 華北農村私塾, 先生教孩子識字。 圖/FOTOE
由此可見, “不打不成材”, 確實是那個時代大家認同的準則。 普通人家是這樣, 帝王家也是如此。 《明史》記載, 隱居不仕的大儒李希顏受朱元璋徵召,
這裡所謂的“聖人之道”, 跟孔聖人無關, 指的是《尚書·舜典》中的“朴作教刑(用木條抽打作為學校的刑罰)”之語。 正因為有這句話, “不打不成材”也成了古代中國人奉行了幾千年的教育理念。
打屁股, 也要體面一點
打人的也不限於塾師和家長, 在官辦學校中, 這可以說是形成了一種制度, 以“笞尻”最為常見, 就是“打屁股”。
明代提學官和清代學政, 每年都要給所屬府、州、縣的生員舉行考試。
到了國子監這樣的高等學府中, 還是要打。 明清兩代, 國子監都設有“繩愆廳”, 這裡是糾正過失的地方, 凡有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 都歸繩愆廳處罰。 廳內有兩隻紅條凳, 就是讓受罰者趴在上面用竹條抽打的刑具。
趴在板凳上打屁股,
在古代, 老師體罰學生確實常見, 但這其實並不是先賢們所宣導的。 中國古代大教育家, 從孔子到韓愈、朱熹, 強調的是“有教無類”“教學相長”, 教師的職責是“傳道授業解惑”, 他們都不主張體罰。
體罰不是目的, 只為“示威”
明清時代的蒙學(幼兒啟蒙教育)專家, 也不主張體罰。 比如崔學古就在《幼訓》之愛養篇中說道, 教育六七歲的小學生, 打沒有用, 要好言相勸, “使知讀書之高, 勤於教導使不憚讀書之苦”。 學生年紀再大一點, 可以稍微打一下。 但是不能過分, 如果經常打,學生習以為常,必然會“恥心喪盡,頑鈍不悛”。
王陽明談及兒童教育,也說到了這個問題。他說如今的蒙學老師對學生“鞭撻繩縛,若待拘囚”,這樣學生就會“視學舍如囹圄而不肯入,視師長如寇仇而不欲見”,天天翹課,也就日趨下流了。他提倡教育兒童要順其自然,用對付囚犯一樣的辦法對待兒童,其結果只能與施教者的願望相反。
但還是有比較人道的老師。比如明代理學家、曾位極人臣的沈鯉,他主張“學生勤學者、有進益者、守學規者,給免帖一紙,遇該責時,姑免一次”。這相當於“免打條”。但沒有免打條,學生不聽話,老師也只能用戒尺打學生手心。
總而言之,他們的觀點就是體罰不是目的,只是一種顯示教師威嚴的手段。當然了,這樣的觀點放在現代社會是無法讓人接受的,但在家長對孩子、老師對學生有絕對支配權的古代,已經很難得了。
這樣的略顯進步的想法,要真正實施,還要等到1904年。清廷在《奏定學堂章程》中提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輕施,尤以不用為善。”
但是不用戒尺了,也還有其他的體罰方法。根據一份1935年的調查顯示,當時一般教師所施行的體罰分為11類:一為罰站;二為面壁;三為罰跪;四為打手心;五為捏耳朵;六為“關飯學”,即中午放學不准回家吃飯;七為“關夜學”,即下午放學時遲放兒童回家;八為罰做工,如抄寫小字、罰做值日生等;九為罰黑屋;十為罰“對面抵手”,用於兩兒童相打或相罵;十一為罰背紅布條,於布條上寫明犯錯緣由,如“我遲到”“我打人”,令兒童在學校或教室內走一圈或數圈。不得不說,這都是些變相體罰的手段。(來源|看歷史 作者|王越)
如果經常打,學生習以為常,必然會“恥心喪盡,頑鈍不悛”。王陽明談及兒童教育,也說到了這個問題。他說如今的蒙學老師對學生“鞭撻繩縛,若待拘囚”,這樣學生就會“視學舍如囹圄而不肯入,視師長如寇仇而不欲見”,天天翹課,也就日趨下流了。他提倡教育兒童要順其自然,用對付囚犯一樣的辦法對待兒童,其結果只能與施教者的願望相反。
但還是有比較人道的老師。比如明代理學家、曾位極人臣的沈鯉,他主張“學生勤學者、有進益者、守學規者,給免帖一紙,遇該責時,姑免一次”。這相當於“免打條”。但沒有免打條,學生不聽話,老師也只能用戒尺打學生手心。
總而言之,他們的觀點就是體罰不是目的,只是一種顯示教師威嚴的手段。當然了,這樣的觀點放在現代社會是無法讓人接受的,但在家長對孩子、老師對學生有絕對支配權的古代,已經很難得了。
這樣的略顯進步的想法,要真正實施,還要等到1904年。清廷在《奏定學堂章程》中提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輕施,尤以不用為善。”
但是不用戒尺了,也還有其他的體罰方法。根據一份1935年的調查顯示,當時一般教師所施行的體罰分為11類:一為罰站;二為面壁;三為罰跪;四為打手心;五為捏耳朵;六為“關飯學”,即中午放學不准回家吃飯;七為“關夜學”,即下午放學時遲放兒童回家;八為罰做工,如抄寫小字、罰做值日生等;九為罰黑屋;十為罰“對面抵手”,用於兩兒童相打或相罵;十一為罰背紅布條,於布條上寫明犯錯緣由,如“我遲到”“我打人”,令兒童在學校或教室內走一圈或數圈。不得不說,這都是些變相體罰的手段。(來源|看歷史 作者|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