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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院發佈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新型微商入罪案上榜

2018年4月26日是第18個智慧財產權日。 4月19日上午,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合肥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其中涉及安徽省首例涉及手機APP業務的著作權糾紛案和近年來安徽省法院受理的新型微商入罪案件等, 具有典型意義。

案件一、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廣州駭特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駭特公司)是涉案9幅導覽圖的著作權人。 安徽省遠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遠路公司)是小鹿智遊APP軟體的著作權人。 2016年6月, 廣州駭特公司發現安徽遠路公司未經許可, 在其運營的“小鹿智游手機導遊APP”軟體中使用了廣州駭特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導覽圖,

遂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決安徽遠路公司刪除小鹿智遊APP中的九處景點導覽圖並賠償其損失和合理支出費用。

廣州駭特公司還向協力廠商軟體平臺發出申請對小鹿智遊APP軟體配合下架的函件, 上述平臺分別對小鹿智遊APP作下架處理。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廣州駭特公司是九幅導覽圖的著作權人, 安徽遠路公司未經許可, 在其開發的小鹿智遊APP中使用涉案導覽圖, 並將軟體置於互聯網供他人下載使用, 構成侵權。 關於賠償金額, 考慮安徽遠路公司對廣州駭特公司的損害程度, 適量考慮廣州駭特公司的維權支出,

酌定賠償額為80000元。

廣州駭特公司發出下架申請函後, 小鹿智遊APP遭協力廠商軟體平臺作下架處理。 對此, 安徽遠路公司可以及時修改軟體, 並參照《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 請求恢復連結。 若協力廠商不同意恢復, 安徽遠路公司認為損害其正當利益的, 可能的責任不應由廣州駭特公司承擔。 而對於廣州駭特公司, 其亦只能申請下架, 惟有下架方能立即制止後續侵權。

當然最準確的申請應是向協力廠商明確小鹿智遊APP的具體侵權情形, 要求在未改正之前不許軟體上架。 在著作權法領域,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上述規定使得權利人的通知即使有所越界或者所附資訊不全面, 被投訴方通常也能利用反通知規則,

及時保護自身利益。 因此, 對安徽遠路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首例涉及手機APP業務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智慧手機、移動互聯、物聯網技術的迅猛加速發展對各行業產生深刻廣泛的影響, 本案訴訟及所涉軟體是此種時代背景下的產物。 在網路經濟下, 市場主體尤應注重行為的合法性, 否則無異自造“武功罩門”, 置己於競爭不利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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